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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项目全过程法律服务与工程造价控制
作者:张云栋、…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1-13 14:57:15
缺乏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控制造价及风险的有效机制,缺乏一个对文书制作、审查、监督、咨询、协调于一身的中介法律服务环节和经济签证类的社会中介机构。 

       【结  果】

        在合同实际履行中,由于合同造价无依据和“三边”的失控运作,造成的后果是:当工程竣工结算时,要么实报实销,要么互相扯皮。合同造价的管理失控,潜伏一个又一个巨大的工程造价纠纷。而一旦发生纠纷,因为合同造价不确定而没有依据,或者确定造价双方不认可,仲裁机构和法院对此难以直接评判是非;如委托造价审计,也同样使审计旷日持久仍难以确定最终造价。


       【对  策】

        1、推行项目法人制:《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项目法人制”,从项目的决策到设计、建筑和经营管理均由法人负责,即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殖实行全过程负责。在项目可研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董事会,董事会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投资等重大事宜,对资金支出严格管理。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接受董事会监督,使其积极主动地去控制造价。在其监督和协调下参与工程建设的咨询、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也会想方设法降低工程造价,从而确保项目的投资效益。董事会可将此重任委托由律师主持的法律联合顾问组实施。

        2、以设计阶段为重点,作好造价管理工作。国外资料表明:设计阶段节约投资的可能性为80%,而施工开始后仅为20%,设计方案的优化、科学、合理,就是最大的节约。因此设计必须争取早介入、早管理,积极参与项目工程的可研、设计方案评审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引入竞争机制,促进设计人员在设计广度和设计深度上下功夫,在保证技术先进性、建筑群体美观、实用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同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采用限额设计,即首先对合同造价进行分解,逐一确定总额及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动力及环保等专业的投资限额,并留有一定的调整余地,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各专业的设计标准和设备选型,使初步设计概算严格控制在限定的目标范围内,在签定设计合同时就应把限额设计明确写进合同,并在设计费上予以保障,在合同中约定按分配的投资限额进行限额设计,在设计的每一阶段、每一专业,具体到每一个设计人员都有一个投资限额的目标,既保证设计在技术上先进合理、新颖美观,又不突破限额目标,从而杜绝在工程设计中任意提高安全系数和设计标准,只考虑技术方案可行性,不重视经济合理性现象,保证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3、进一步改革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建立索赔制度及履约保函制度。1999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建筑法》中增加了招标承包制、建设监理制和业主责任制为中心内容的体制。随着《合同法》及《招投标法》的颁布,又增添了“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及“中标价不低于成本价”等涉及建设造价的新内容。

       (1)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在我国普遍受到重视,全国地级以上市基本建立了建筑工程有形交易市场。国家和集体投资或控股的建设工程项目都必须进入建筑工程有形交易市场,进行承发包交易。建设工程招投标制的强制推行,基本上扭转了建设市场的混乱状况,但同时由于对招投标理论缺乏深入研究,招投标程序、评标方式方法不够科学规范,招投标管理机构不够完善等因素制约,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企业,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工期,有效降低建设工程造价等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其关键在于如何在招投标中,在标底确定和投标报价中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以降低工程造价。

        首先是合法性问题,如目前工程招投标中存在不少漏洞,不是随机抽取,而是发包人有意识指定几家施工单位来参加投标,存在操纵投标和围标等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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