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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商业模式
作者:潘克三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3-13 13:32:28
索赔时效的规定,非是法律上的时效制度,可以理解为是当事人合意的抗辩制度,或者是当事人共同认可和接受的惯例性的抗辩制度,具有意思自治的效力,应获得法律的支持。 
    
  作为对承包商索赔时效约束的对等制衡,工程师则应在收到详细索赔报告之后42天内,对承包商的索赔作出批准或不批准,不批准时要给出详细的评价。当索赔成立,在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工程师应将能确定的索赔金额纳入期中付款支付,或作出批准延长工期的决定。当承包商和雇主认为索赔不能接受,又不能通过协商友好解决时,可按合同约定提请DAB裁决或仲裁机构仲裁。 
    
  二、计价模式 
    
  就计价方式而言,FIDIC施工合同为单价合同,并堪称构造出了一种完善的固定单价的计价模式。 
    
  单价合同的特点是“量变价不变”,其较适合于由雇主提供设计承包商负责施工的工程。然而,无论设计如何详细,都不可能排除施工标的的不确定性,从而,存在着一定的定价风险。如何在雇主和承包商之间分配该风险? FIDIC施工合同实推出了“近似工程量单价合同”的理念与方法。 
    
  所谓“近似工程量”即雇主在拟定招标文件时,并不必要对施工范围、内容作出充分和准确的估定,但应按分部或分项工程的相关事项提出工程量表,填入所概略估定的近似工程量。就此,承包商投标时,按照前述工程量表填入各子项的单价,并以各子项单价与近似工程量相乘,得出合同金额供投标报价之用。而合同授予后的真正结算,却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应承包商报出的子项单价重新计算。所以,FIDIC施工合同的计价模式,一方面是按近似工程量计量评标;另一方面又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新计量结算。这样,不仅在合同缔结阶段,可以极大地减少雇主和承包商准备招投标的时间和费用,并不失为评标提供一个相对统一、标准和科学的平台;而且,创新了一种定价风险的博弈方法,使雇主与承包商在合同标的(工程量)和单价的确定上形成一种“囚徒博弈”效应。 
    
  首先,在合同标的的博弈方面,由于雇主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近似工程量存在着必然的不确定性,不可能完全做到与实际工程量重合,从而,精明的承包商往往会抓住其中的创利机会,办法就是进行不平衡报价,争取“早收钱”和“多收钱”。“早收钱”即把工程量表中先完成的工作内容单价调高,后完成的工作内容单价调低,尽管后边的单价可能会赔钱,但由于先期早已收回了成本,资金周转的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财务应变能力得到提高,还有适量利息收入,一样能够保证整个项目最终盈利。 “多收钱”,则是承包商如果发现工程量表对工程数量的估定可能与实际有较大偏差,比如,预计的工程量会远高出工程量表的数量,则趁机将该子项单价报高一些,或是预计实际工程量低于工程量表数量,则将单价报低一些,以既能报出有吸引力的投标合同金额,又能在验工计价时赚取更多利益。[2] 
    
  然而,对于上述承包商不平衡报价的投机性,FIDIC施工合同又赋予雇主一定的防范措施。对于雇主,FIDIC允许其设立一定的暂列金额条款,该暂定金额直接列入工程量表中,亦即被包括在随后中标合同金额中,并按照工程师指示,在施工中全部或部分地使用(见第1.1.4.10款和第13.5款)。由此,暂定金额实质为雇主对工程中的某些工程量难以预期的情形保留了控制权,以待实际施工时由工程师为雇主的利益酌定,从而,消除不确定性于未盟,避免被承包商所利用。 
    
  与工程量的风险博弈一样,雇主和承包商的定价博弈也具有相似性。这表现在,FIDIC施工合同并不希望承包商将施工中不可预见到的风险或大笔应急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而是主张如果确实发生了此类事件,则应由雇主赔偿或支付这类费用。[3]也就是说,在定价风险分担上,承包商原则只需承担正常情况下价格充分与否的风险,而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能合理预见的、合同双方不可能控制的、且不能包含在保险范围之内的风险,则由雇主承担。[4]这样,对于雇主,其应尽量防免的是遗漏告知那些有经验的承包商所不能预见的已知风险;对于承包商,则应尽量防免忽略某些应当预见的风险,双方的努力促使定价更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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