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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土木工程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12-4 12:21:41
验,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新技术,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现代化; 7. 对本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施工的资格审查,并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 8. 组织对本企业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9. 建设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应委派项目负责人参加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设计院职责 设计院应把施工安全贯彻于技施设计的全过程,努力为施工安全创造条件。 1. 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部颁规程、规范和规定; 2. 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技术措施,必要时应参与编制施工安全的实施细则或安全监测系统的设计; 3. 对施工中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必须按规定做好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建设单位建议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并提出实施措施所需的费用; 4. 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重大质量事故应提出处理方案; 5. 委派工程设计负责人参加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 协调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工作,分析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积极倡导并推动安全、文明施工; 2. 研究、落实工程施工过程中重大安全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及相应的费用; 3. 根据工程不同施工阶段的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4. 协助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5. 其它需要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处理的工作。

  第三章 事故报告、统计及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工程质量和机械设备事故。 第十六条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十七条 事故等级划分 1. 一般事故;指一次发生只有人员轻伤或重伤1?2人;直接经济损失(不扣除保险公司赔偿,下同)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事故。 2. 较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万元的事故。 3. 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4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事故。 4. 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八条 事故快报 1. 凡在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事故(一般事故除外)都必须按国家规定,由建设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快速上报。 2.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报部和主管单位,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处理 一、人身伤害事故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精神,对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如下规定: 1.一般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指定管理人员及工会成员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2.较大事故由企业负责人会同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重大事故由企业主管单位会同同级劳动、公安、监察部门、工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4.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5.组织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组应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6.一起事故涉及两个以上企业时,根据事故等级,由企业或各自的上级主管单位协商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7.因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应认真做好善后抚恤或赔偿。 二、工程质量和机械设备事故 根据事故等级,参照人身伤害事故组织调查组,分别由发生事故的企业、企业主管单位、部或部授权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作为确定人身伤害事故等级依据的受伤程度、经济损失和事故分析可分别按劳安字(1991)23号、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和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确定工程质量和机械设备事故的等级,由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和机械设备的拥有企业根据事故情况估算后由企业上报。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三条 事故结案 一、事故结案权限 1.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批复结案。 2.较大事故由发生事故企业的主管单位批复结案。 3.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由部批复结案。 4.上述各类事故的批复结案文件,应同时抄送参加调查的部门和单位。人身伤亡事故在批复结案前,应事先征得参加事故调查的劳动部门同意。 二、事故结案时限 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接受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国家安全法规情况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事故统计及有关材料的报告制度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设计院必须认真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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