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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承包商实施国际工程项目的法律规制
作者:未知 来源:高登项目管理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4 7:23:13
裁解决方式,还必须考虑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对此主要是看所在国家是不是有相关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或者与中国是否有相关双边条约。在仲裁执行领域,最重要的公约是1958年《纽约公约》,目前,已经有137个国家加入该公约,但中国承包商经常开展业务的苏丹,缅甸和利比亚则没有加入该公约。

  3.成文的国际规范性惯例,即由国际组织或学术团体对不成文的惯例进行解释、整理编纂后的成文形式。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这些成文的惯例也在不断地修订和补充,使之适合于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如由国际商会主持制定的广泛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等。菲铁项目主合同8.2约定“进口到菲律宾的设备应按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P条款支付至工地的运费和保险进行装运CIP条款”。

  4.合同性惯例,最典型的为我在国际工程项目中经常采用的FIDIC合同条件,这个由国际工程师咨询联合会(FIDIC)制定的国际合同条件,一经当事人各方采用,也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六、国际工程项目采用的标准与法律的冲突

  在中机建设执行菲铁项目中,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要使用中国标准,但同时又约定了“本合同在所有方面均应按菲律宾法律解释和组成”,根据菲律宾法律的规定,菲律宾标准排斥了中国标准,这个问题成为了困扰项目实施的主要问题之一。

  何为“标准”?标准是否属于法律的范畴呢?从概念分析,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显然“标准”不符合“法律”的定义,不应属于法律的范畴。

  那么标准为什么必须强制执行呢?首先从中国法律来看,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标准就是统一的技术要求,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为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为行业标准;该法同时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标准的强制性,或者说其效力是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正是因为《标准化法》对标准的制定、标准的效力给予明确的法律规定,才使得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具备了“强制力”。

  在国际项目的实施中,我们通常还会用到“国际标准”。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目前许多国家直接把国际标准作为本国标准使用。ISO/IEC导则21-1981(E)中规定,一般采用六种方法将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订入(编入)采用国国家标准:(1)认可法,由国家标准机构直接宣布某项国际标准为国家标准,其具体办法是发布认可公告或通知,公告和通知中一般不附带国际标准的正文,也不在原标准文本上加注采用国家的编号;(2)封面法,在国际标准上加上采用国国家标准的编号,并附简要说明和要求,如说明对原标准作了哪些编辑修改,以及如何贯彻等要求;(3)完全重印法,将国际标准翻译或不作翻译,采用原标准标题,重新印刷作为国家标准,并可在国际标准正文前面,加一篇引言,作一些说明或指示、要求;(4)翻译法,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译文,可以用两种文字(原文和译文)或一种文字出版,采用时,也可在前言中说明被采用国际标准作了哪些编辑性修改,或作一些要求说明;(5)重新制定法,根据某项国际标准,重新起草国家标准,即把国际标准"熔入"国家标准之中,或作层次上的修改或作结构上的变动,但一般要保留国际标准的主要指标,或基本上保留原结构格局;(6)包括与引用法,制定国家标准时,完全引用或部分引用国际标准的内容。根据国际标准的"包容"情况及专业深度,制定国家标准时,可以选择相关部分进行贯彻,其余部分不贯彻;也可包括其国际标准的一部分,其余根据需要补充新的内容和指标。当国际标准通过这些方法订入(编入)采用国国家标准后,就产生了与国家标准同等的法律效力。

  据此,我们认为,一项强制性标准必然有使之具备“强制性”的在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合同的适用法律条款--在效力上超过了规范确定的标准。即使修改了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作为项目所在国法律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依然必须遵守。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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