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管理网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回到首页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免费注册会员 | 登陆
工程管理论坛
工程经理圈 工程经理博客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工程管理网 >> 工程文库 >> 国际工程 >> 法律与争议 >> 正文
中国承包商实施国际工程项目的法律规制
作者:未知 来源:高登项目管理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4 7:23:13
那么不管合同各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一般适用伊朗法律”。

  三、合同选择适用不同国家法律时对中国承包商的影响

  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合同中,法律适用是一项重要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将很难确定应适用什么法,这就使得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确定,因为不同的法律制度对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影响极大。一般而言,合同是国际文本,但由于当地法律可能在特定方面未作规定,通常会选择适用其它国法律。例如FIDIC红皮书1.4“合同应受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国家(或其它管辖区域)的法律的制约”。

  分属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也各不相同。目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大陆法系的特点是以成文法为主,对中国承包商而言,合同选择适用的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时,相对难度会降低,因为我们可以从这些国家颁布的成文法中获得相关的信息,来帮助我们对合同的条款进行理解和判断。

  英美法系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的延续性,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如果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时,对中国承包商难度将加大,因为法律并不是都以“法典”“成文法”的形式存在的,大量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是均构成法律的来源。

  另外,一些国家的法律对合同选择适用法律也有着种种制约,例如,泰国法律规定“选择的法律不得与泰国的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相违背。外国法律必须被证明令法院满意,否则,必须适用泰国法律”。

  四、国际工程项目争议解决程序法的确定

  国际项目争议解决的方式,除自行协商外,一般交由争端裁决委员会裁决,对裁决决定不满时还存在友好解决、仲裁、诉讼等形式。

  争议解决需解决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问题,实体法是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法,前述FIDIC红皮书1.4“合同应受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国家(或其它管辖区域)的法律的制约”,已经明确了解决争议时适用的实体法。而程序法是用来确定争议解决具体程序的法律。在采用诉讼解决争议的情况下,程序法很容易确定,因为法律诉讼是涉及一国主权的问题,受诉法院通常只能适用本国的程序法来进行审理。

  而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合同通常约定了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FIDIC红皮书20.6“除非通过友好解决,否则如果争端裁决委员会有关争端的决定(如有时)未能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那么此类争端应由国际仲裁机构最终裁决。除非合同双方另有协议,否则:(a) 该争端应根据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被最终解决。

  在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如果约定了明确的仲裁规则,比如上述“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则适用该规则。如果没有明确说明,一般适用仲裁地的法律,例如某工程合同规定仲裁地点在斯德哥尔摩,则瑞典法律和瑞典仲裁法适用于解释仲裁协议、证据、管辖权及程序事宜以及仲裁规则中的明文协议。如仅约定“在巴黎仲裁”,则在“选定仲裁员的方法(前提是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采取紧急临时救济措施、对仲裁裁决的异议”将使用法国法律。

  中国承包商在合同谈判时,应尽量选择当事人所在国之外的第三国(或地区)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地进行仲裁。经常被选择的仲裁机构有英国伦敦仲裁院、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美国仲裁协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并明确适用的仲裁规则。

  五、中国承包商实施国际工程项目中不容忽略的“国际法”

  “国际法”不像某一国法律那样有一部成文的法典,其主要形式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中国承包商实施国际工程项目时,不应忽略以下几点:

  1.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国际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一般涉及为避免重复征税而规定的税务抵扣。中机建设执行的菲铁项目主合同中7.3就明确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于1999年11月18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避免所得税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协定适用于本合同”。

  2.涉及合同争议解决仲裁执行问题的条约和公约。对于国际项目合同中约定的仲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文章录入:web33742    责任编辑:web33742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中国工程管理网 | 收藏本站 |京ICP备10012994号
    共创国际项目管理顾问旗下网站:中国研发管理网 | 项目管理者联盟 | 中国工程管理网
    VIP会员 |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刊物出版 | 沙龙会议 | 人才服务 | 广告投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5-2014 21CPM.COM 工程管理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60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