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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重点
作者:佚名 来源:土木工程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4-2-19 15:14:05
提出的要求。如果规划管理规则的建立和所有的改革措施不是为了监督制约权力,那高速发展的城镇化对资源的破坏是不可挽回的,规划局局长就是喊破嗓子都没用。

  2、省级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改革重点

  2.1建立省一级的规划委员会

  建立省规划委员会必须把握5个要点:

  一是省和省会城市的规划委员会不能合一。如是合一,就永远开不了会,办公室设在建设厅也会被架空。《城市规划法》规定各级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省域范围内由省政府负责,所以省政府要有一个规划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就是代表省政府对省域范围的城乡规划进行审批监督。而市规划委员会则是管理市域范围内的规划事务,两者不能混合。

  二是专家、学者在委员会中所占的比例一定要超过公务员。这一点很重要。如果行政人员比例很大,所导致的教训就是:既然规划委员会以行政干部为主的,那么如何与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委常委会的决策功能错位呢?正因为规划委员会是专家学者占了多数,所以规划审批管理必须通过规划委员会,否则其功能是与省政府的常务会议冲突重叠的。

  三是规划委员会的职能要从咨询功能转向预决策,最后向决策过渡。第一步先是预决策机构。什么是预决策机构?就是凡是在省域范围内重大规划的编制、调整、修改、审批,必须经过规划委员会的预批准,然后报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而一般的事项,规划委员会可自己决策。如在香港,一般的事项经规划委员会决策后,直接报特首签字批准。大事预决策,小事决策,千万不能把规划委员会搞成咨询机构。

  四是规划委员会应下设专家委员会。因为规划专家的种类很多,如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等对资源保护类的专家,城镇体系、宏观调控类的专家等等。同时要充分吸收人大、政协的专家。这样,省建设厅就掌握了规划委员会运作的调控权。

  五是对下级规划委员会的纠纷进行仲裁。这样逐步地形成机制后,就可以部分解决缺位问题。

  2.2在各类规划中明确对各种不可再生资源的强制性保护

  明确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强制性保护,是规划体系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包括风景名胜类资源、历史文化街区类资源、文化名镇(村)、重大工程建设导致的土地资源增值资源、生态环境资源等,这是任何一级规划都必须明确的强制性保护内容。另一方面,绿线管制管生态,蓝线管制管水系,紫线管制管历史文化,黄线管制管重大的基础设施所产生的土地增值效应和生产力的布局,这“四线”管理非常重要。以往规划部门只管了一条红线,太片面了。省一级应该强调省域内不可再生的各类资源的强制性保护,离开了强制性保护就是无的放矢。政府行政保护的能力也不能像胡椒面一样随便撒。

  2.3健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管理

  每个省都已编制完成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但如何落实?一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城市规划法》、国务院[2002]13号文以及最近中央下发的一系列关于开发区、土地管理等文件中都明确要求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讲话中也突出强调的,所以其法律地位已经具备。二是实行“一书两证”的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内,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规核发“一书两证”;在城市规划区外,则应按城镇体系规划核发“一书两证”。规划管理可以延伸到规划区范围以外,所以“一书两证”要走出去,走出规划区以外,这一点已经很明确了。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文件明确要求,违反的要纠正,未建立的要重建。三是做好城镇体系规划本身的完善工作。城市总体规划五年一反思,城镇体系规划起码也应五年一反思,一充实。目前各省的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质量参差不齐,有的相当好,有的很糟糕,所以,省建设厅要参照编制得比较完善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来及时修编。城镇体系规划必须体现不可再生资源强制性保护的内容,体现生产力的布局,不然就是废纸一张。规划司要提供几个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较为规范的样本,各省根据这些样本进一步深化、修改,从而提高可操作性,提高覆盖率。四是强化城镇体系规划管理中的协调职能。因为有了城镇体系规划,协调的地位就已经确立。在整个省域范围内,以城镇体系规划为蓝本,协调各方按照蓝本进行规划建设,特别是重大工程的建设。如“西气东输”工程江苏段的布局走向,由于当时没有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来选址,江苏省建设厅报告了建设部,建设部发文要求必须按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调整修改。各类建设项目布局与城乡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发生冲突的,必须按照城镇体系规划来实施。如果确有更高明的选址方案,也必须按程序先调整城镇体系规划。

  2.4建立省级下派规划师制度

  国务院[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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