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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界定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1-9 9:19:14
制质量就是控制安全,因此,监理在承担安全责任的同时,应加大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力度,防止引发安全事故,加大监理责任。

  第三、《条例》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是监理工作四大依据之首,必须据此进行监理,这是毫无疑问的。特别是如果建设单位委托安全监理业务,所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包括《安全生产法》和《条例》,都是监理对工程参建各方是否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督管理依据。因此,监理必须掌握和熟悉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才能正确履行监理职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否则,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就要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四、如何界定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安全监理过程中,可能涉及以下几种责任,即: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下面就发生安全事故时(包括因质量事故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如何界定监理的安全责任问题,进行探讨。

  1、关于刑事责任在与监理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监理人员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如下内容:《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考试大&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综上述,承担刑事责任必须有二个要件,一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二是因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2、关于民事责任监理的民事责任是指在执行监理业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委托方损失时的民事赔偿责任,涉及到这方面的现行法律法规有如下内容:《建筑法》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此外,《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关于因监理过错承担民事赔款责任的具体约定,也是界定监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从上述条款可知,监理承担民事责任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监理确有违规违约行为,包括:不作为、失职或渎职行为(该检查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将不合格按合格签字),与施工单位串通,降低工程质量等;二是上述行为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

  3、关于行政责任监理的行政责任是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理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法规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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