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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各方安全责任的思考
作者:姜继兴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0-9-7 13:49:08

  安全生产是建设工程管理的一个永恒的话题。为此,国家曾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建立了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以此来强化对对安全生产管理,增强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心。尽管我们的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严厉追究制度和处罚措施,但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安全事故仍频频发生,重大恶性安全事故也频见于电视、广播和报端。本来目前在安全设施空前,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手段先进,安全管理技术相对可靠地今天,一般的安全事故应该得到相应的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应予杜绝,但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安全事故发生呢?这实在是应令我们深思的问题。

  更应令人深思的是,在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和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后,增加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和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按说安全生产上该安全了吧!但事实上有些地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如此之势,即便是增加了项目管理公司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但这也很难改变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换言之,这只不过是在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上又多了两个垫背的而已!

  为什么会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出现安全管理层次多了,安全责任方增加了,安全形势反倒没有好转的情况呢?笔者从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分析了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有关合同各方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本来面目。

  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单位有三个,他们分别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工程建设监理方和工程建设承包方。

  一 、项目管理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中的的责任和义务

  项目管理单位是受投资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但项目管理单位是一个受委托的管理单位,而非生产单位。他没有自己的施工队伍,他是按合法的发包方式将工程发包给有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建设工程的最终产品是由承包商按合同要求来生产完成的。按谁生产谁就是负责安全的的主体的要求,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管理理所当然的应由承包商来负责。这也是在工程建设的根本大法《建筑法》中明文规定了的。既然承包商对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那么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管理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对安全生产管理应担当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呢?我们认为他们应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即尽到了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1. 实行项目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的建设进行全面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策划,精心编制好项目安全管理责任目标。安全责任管理目标编制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安全风险要求,制定达到管理责任目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措施,确立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关的组织和安全保证体系。

  2. 根据编制的安全管理目标,按工程特点,编制安全生产实施费用预算书。预算书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进行全面考虑,特别是对施工现场有特殊安全要求和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部位,如:临街脚手架、临近高压电缆(线)及起重机回转半径达到的项目现场范围内的安全防护、特殊地质构造、爆破、拆除等危险源的防护费用应全面编制进去。为以后的承包商提供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防护的资金保证。

  3.多方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资信等级。工程发包时在考察承包单位的社会信誉的同时要多方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信用。在招、投标文件中增加安全资信的分数标,对近三年内发生死亡事故的投标单位要扣减标分值。对那些安全信用低的承包单位一定要拒之门外,使那些轻视安全生产的承包单位在工程承接中付出应有的代价。

  4. 在工程招标书中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目标责任,使承包人认可安全目标责任。承包商一旦中标,在报审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要按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要求报审安全生产技术实施措施。在审查安全建设技术实施措施时,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防护合理性的审查和安全保证体系的审查,既要防止疏漏,又要防治措施的防护过当造成的不必要的安全防护费用的浪费,还要审查其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和有效。

  5.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细化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条款,明确发、承包方的各自的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合理规避对安全生产的责任风险。规避不等于推卸责任,该自己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绝不能推脱,不属于自己指挥范围的决不去指挥。在安全生产上绝不能越俎代庖,杜绝合同条文中出现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多头领导、双重指挥的条款。

  6.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经常检查承包商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对承包单位在安全生产上的投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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