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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流域控制性水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问题的探讨
作者:佚名 来源:建筑工程教育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12-22 18:07:00
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提出了流域管理机构对建管控制性水工程的权限与流域治理开发的初步思路。

  又如2000年7月15日,由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中指出:“按照《水利产业政策》,根据作用和受益范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即项目责任主体),任命法人代表”,“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更加直接明确地以政策法规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可直接真正地建管控制性水工程。

  3、对流域管理机构建管控制性水工程政策法规方面几个问题的探讨

  3.1 确定流域管理机构建管控制性水工程的法定职权

  当前,为明确流域管理机构在流域规划与建设管理控制性水工程职能,建议正在修订中的《水法》,加上如下条款:

  (1)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及国际界河的治理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2)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体制。行政区域管理要服从流域统一管理。区域规划要服从流域规划,部门规划要服从综合规划。流域管理机构对规划的实施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3)流域管理机构在所辖范围内负责中央投资为主的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流上修建的拦蓄径流的控制性水工程和对防洪有重大影响的水工程,必须由所在流域管理机构对其规划、建设,进行宏观管理和统一调度。

  3.2 建立符合国情的流域管理模式

  控制性水工程要充分地发挥对流域水资源的控制性作用,推动流域的综合治理开发,还必须更多地赋予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管理权。流域管理机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征求流域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后,由水利部批准或报经水利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执行。流域内各省在制定各自的水政策法规时,应征求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国家在制定涉及到流域防洪、供水重大事项的水土、水保等行业政策法规时,应征求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我国现行的流域机构管理体制,还需要改进和完善,应根据国情借鉴国外的先进流域管理模式。当今,国外的流域水管理模式大体有如下三种:

  (1)治理开发职能高度集中的流域管理模式。如1933年美国依据当时特殊的国情所成立的田纳西流域管理局(TVA)就采用了这种管理模式。其管理机构属政府的一个特殊机构或部门,负责对流域水资源统一治理、开发及对流域内控制性水工程具有完全的建设与管理权。为保证以上职能的落实,联邦政府赋予其立法权。流域管理局直接对中央政府负责。需指出的是,这种管理模式是适应当时美国大举开发位处大西部的田纳西流域需要的。其运行实践证明,对田纳西流域的防洪、治理及控制性水工程的建管是成功的。这种管理模式确实是流域自然与社会经济系统性的要求,是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要求,也是建管好对流域具有控制性的水工程的直接要求。但实践上,只有在流域开发初期不存在难以协调处理的各方面的关系、利益,才是切实可行且富有成效的。事实上,我国江河流域的开发均具有一定基础,在借鉴其经验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协调与处理现实中存在的各方面问题与矛盾。

  (2)“水议会”式的流域管理模式。如墨西哥的墨西哥河流域水文委员会等。它是由国家立法或由河流流经的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协议建立的河流协调性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和规划,对流域内控制性水工程只能提出规划建议,而一般不能从事建管或参与建管。其担负的职能与我国大多数流域管理机构实际所起的作用相似。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流域水利委员会作用的发挥更具有局限性。

  (3)流域综合管理模式,职能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典型的如1974年英国成立的泰晤士河水务局,它负责流域统一治理和水资源统一管理,以多种形式从不同程度上参与流域控制性水工程的建管,既有部分行政职能,又是非盈利性经济实体,对流域的治理开发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流域专业机构的管理职能不象流域管理局那样广泛,但都属于经济和事业性质,经营范围广泛,经济实力很强。此种水管理体制比较接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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