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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流域控制性水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问题的探讨
作者:佚名 来源:建筑工程教育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12-22 18:07:00

  流域控制性水工程,是指水工程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中所处的特定地理位置及其工程规模,特别是在功能与作用上,对流域防洪、发电等多目标治理、开发具有关键性、较大影响的骨干水工程,诸如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以及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等。由于这类水工程对整个流域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而特殊的、关键的作用,所以其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有利于发挥这种“作用”的职能机构,而国家设立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则是这类水工程最合适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体。

  1、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建设与管理控制性水工程的必要性

  由国家授权在重要的江河设立流域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建管流域内控制性水工程的内涵不应是单一的。它应该是作为控制性水工程的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作为项目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它或者应该是,由流域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在控制性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控股,并按照国家的授权对工程进行经营、调度、管理等多种形式。由流域管理机构建管控制性水工程的必要性在于:

  (1)江河治理开发的特性,客观上要求流域管理机构建管控制性水工程。江河的治理开发具有明显的整体性和综合性,特别是其中的控制性水工程,一般是流域规划的主体工程,是流域治理开发的关键性工程。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建管控制性水工程是合适、合理的,因为它对流域社会经济各方面情况,特别是有关流域治理开发的规律了解和掌握得比较全面和深入,能从国家对流域治理开发的根本利益出发,客观公正地协调、处理好有关流域治理开发的各方面关系、矛盾。多年来,流域管理机构在流域规划设计、防汛调度、工程建设管理、综合协调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就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2)有助于保证大江大河大湖的防汛、抗旱等影响全局的重大社会效益的落实。防洪是一个系统工程,在防洪调度防洪标准拟定等各个环节上都要强调全局观念。1998年、1999年长江发生大洪水,流域管理机构发挥重要的参谋作用,为中央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为战胜大洪水作出了贡献。要真正地贯彻、落实长江防洪的方针与发挥其防洪体系的作用,流域管理机构必须对其中的控制性水工程进行建管或参与建管,避免目前存在的由于条块隶属关系的不同导致的防洪与发电、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矛盾等,为防洪水库的流域性统一调度创造必要的条件。又如从1972~1997年的26a中,黄河下游共有20a断流。近年来,流域管理机构制定了水量分配方案,经国家批准后实施,2000年就没有断流,这就说明了流域管理机构所发挥的作用。

  (3)流域管理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已能满足流域控制性水工程的工程技术要求。控制性水工程往往规模大、涉及面广。技术经济复杂,需要多学科。多专业、各种技术手段协同解决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而处理这些复杂的技术经济问题正是流域管理机构的优势,且不少流域管理机构已具有建管较重要水工程的经验与良好信誉,更兼有水行政管理的优势与一定的水利国有资产托管权,这些优势与特性有助于流域管理机构建管好控制性水工程。

  (4)由流域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建管控制性水工程,有助于保证防洪规划等重要治江治河规划的落实。在处理规划与投资、防洪与发电等关系上,流域管理机构能从国家利益与流域整体治理开发要求出发,贯彻“规划优先”、“防洪优先”的原则,确保防洪等社会效益的落实。但在现实中,不少在于流或重要支流上的具有控制性水工程未能达到流域规划有关防洪库容等要求,有的并已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反映了在流域治理开发实践中,应由流域管理机构建管控制性水工程的迫切性。

  (5)流域管理机构建管控制性水工程也是流域管理机构自身改革发展的需要。由于控制性水工程对流域治理开发整体的作用与巨大的社会公益性,国家应负责对流域控制性水工程的投资,并通过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建管控制性水工程,以推动流域管理机构的改革与发展。流域管理机构也因之实现由以勘测设计技术工作为主,向依法管水,科学地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建管重大水工程的转变,促成实现我国大江大河大湖“全面治理、滚动开发、科学管理”的良性循环。

  2、流域管理机构建管控制性水工程现有政策法规依据

  水利部1995年制定的林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中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该《规定》提出“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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