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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监管探索创新的实践与发展趋势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工程项目管理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3-1 13:31:09
,特别是工程建设各方建立了一条了解交易对象诚信、履约记录的渠道,使其慎重选择交易对象,共同监督市场行为,最终在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作用下规范市场行为,促进整个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各地的实践也表明,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制度已成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非常有效的措施,

  目前,吉林、湖南、深圳、宁波、苏州等省市都实施了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制度。如深圳市借鉴公安交管部门对违章驾驶人员的处罚记分办法,实行不良行为记分制度,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6个月为一个统计周期对同类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分进行累计排序,排序结果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公示。对不良行为采取市场手段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处置办法。一方面通过市场自身的力量对不良行为人进行惩戒,如允许建设单位根据其工程建设的需要,限制或禁止受到红色警示的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参加其建设工程投标或在其工程中执业等。另一方面,主管部门对被红色警示的不良行为人,除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对其相关业务活动及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许可、备案等事项进行严格监督和审查外,还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制裁措施,如提请降低或吊销资质、注销注册、行政处分、永久清出专家库等,对外地企业,可清出深圳市场。

  (2)实施差异化监管

  在建筑市场监管中,要改变以往对每个企业、每个项目都平均使用监管资源的思路,应根据企业的业绩、信誉、工程质量保证能力以及其他综合情况,对不同企业实施不同强度、不同频率、不同深度的差异化监管。差异化监管既有利于刺激监管对象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又能提高监管效率、节约监管资源、降低监管成本。

  吉林、上海、厦门、哈尔滨等省市改进监管方法,对信誉优良的监管对象,设置简易监管或自律性监管;对信誉差的企业和人员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率,加大监管力度。如厦门市根据建筑企业在资质资格、经营管理、安全与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监管信息,借助特定信用监管系统生成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和监管提示,确立了对建筑业企业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对绿色类别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支持发展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创优,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或较低抽检率的日常检查;对蓝色类别实行信用预警机制,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或适度抽检率的日常检查;对黄色类别实行信用限制机制,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或较高抽检率的日常检查;对红色类别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或高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2.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工程担保是建筑市场极为重要的信用保障手段,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对规范工程发承包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担保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参与工程监督管理,也减轻了政府在工程管理方面的负担。因此,要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通过工程担保制度内在的责任机制和风险控制手段,增强建筑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及风险管理的能力,有效地促使建筑市场主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行为和秩序。

  近年来,建设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和《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并选择深圳、厦门、青岛、成都、杭州、常州、天津七个城市作为工程担保的试点城市。全国已有多个省市出台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规定或配套措施。深圳、厦门、杭州等城市通过开展多种类型担保、加强担保机构管理、保函原件集中管理、建立担保统计分析系统、担保活动纳入信用体系管理等措施大力推进及规范工程担保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三、加强重点环节监管

  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定位进一步明确,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这就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不该管的、可管可不管的坚决退出,应该管的则必须坚决管好。同时,工程建设规模的快速扩展和有限的监管力量之间的矛盾,也决定了监管工作不可能全面覆盖,监管面越大,监管的深度越不够。因此,调整监管内容,加强重点监管,集中资源解决影响最突出的问题将成为建筑市场监管的趋势。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应把握在保证公共利益和安全以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等方面。重点强化质量安全等涉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监管,强化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市场突出问题的监管,强化对不正当竞争以及过度竞争带来的不公正交易的监管,强化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从而增强监管的有效性、公正性与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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