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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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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监管探索创新的实践与发展趋势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工程项目管理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3-1 13:31:09

  当前,我国仍处于建设高峰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转变政府职能都对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筑市场监管应适应形势的发展,创新机制,转变方式,提高水平,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公众利益,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府应逐步从市场直接监管领域回归政府本位,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强监管,强化重点环节和市场突出问题的监管力度,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近年来,国家和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非常重视建筑市场监管,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用改革和发展的思路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积极探索,不断创新,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监管,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些探索和创新反映了新形势下建筑市场监管的趋势。

  一、提高监管的综合性

  针对建筑市场监管中各个职能部门封闭独立管理造成的对于市场主体监管力度不强、监管力量分散、工作效率不高等问题,应不断深化建筑市场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监管体制,加强多部门协调综合管理,提高监管的综合性。

  目前,从国家到地方在加强监管的综合性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体现了综合管理是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的趋势。

  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治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统一政策,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形成合力,取得了很好的成效。2002年,建设部会同国家计委、监察部、交通部、水利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和民航总局召开部际联席会议,就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进行研究,并确立了工作协调制度。经过连续多年多部门协调一致的努力,全国建筑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2004年,又成立了由建设部牵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民航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17个成员单位参加的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合检查督察、制定统一的清欠政策、建立解决拖欠的长效机制等工作,使解决拖欠工作进展良好。

  上海市在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中,将原来的招投标办、资质资格办、安全质量监督站等七个管理机构调整组合为三个机构,即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从而建立了“统一受理、统一管理、统一执法”的新体制。同时,注重加强管理与优化服务的统一,提高管理服务的集中度。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在全国同行业中率先实现“一门式”服务,从过去以部门管理为主转向以流程管理为主,将过去六个行政机构职权内的业务实行“统一受理,统一答复”,所有部门的对外受理全部集中于大厅,围绕项目的建设,设置管理流程和环节,实行开敞式、面对面、近距离的服务方式,所有办理事项均实行“办理依据、申请资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五项公开,创造了“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环境。

  二、大力推进市场机制建设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要逐渐改变长期以来习惯于采用行政的办法和手段监管建筑市场的方式,使市场本身的调节作用变得更为显著。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最大程度地调动各方自觉依法参与建筑经营活动的主观能动性,使市场主体行为的完善成为其自身发展的根本需要。通过建立诚信体系、推行工程担保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引导行业自律,使监管从规范主体行为向培育主体自律和守信转变,通过市场机制形成优胜劣汰。

  1.培育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诚信是市场交易的灵魂,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举措,也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基本保证。

  近年来,为有效督促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设部先后启动了长三角和环渤海区域的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并出台了《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许多省市通过实施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分类管理不同信用企业等措施,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把信用状况与市场准入、资质升降、招标投标、企业评优等相结合,用信用制度约束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培育诚信市场和自律企业。

  (1)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

  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制度能够促使企业将“诚信”的理念融合到经营管理活动中,也为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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