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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采购方式的发展与变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14 15:40:18  文章录入: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ArticleInput

  项目采购方式(项目管理模式)

  项目采购方式(Project Procurement Route.简记为PPR)是指组织项目建设的基本模式,也可以称为项目管理模式或者项目交付系统。由于PPR确定了项目管理的总体框架、项目参与各方的风险分担和责任与义务,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的建设速度、成本、工程质量与合同管理方式,因此它对业主和项目的成功都是关键因素。项目采购方式经历多年来的发展与变迁,已形成多种不同类型的模式来适应不同项目的需求。针对于不同项目的特点,在选择某种PPR时,应对其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因素包括:

  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

  美学要求;

  经济;

  工期;

  满足用户的要求;

  项目估价;

  项目变化的适应性。

  从项目管理的目标分析,不能简单地主张某种PPR比其它PPR更好,更不应强制推行某种PPR。每一种PPR都已发展成适应某种工程项目的特殊需要的组织模式。PPR的选择应主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建设环境,风险结构和业主的业务能力与经验。所有这些因素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业主,只有业主才有权决定采用哪种PPR。业主选择PPR时主要遵循如下程序:

  (1)满足项目建设的要求;

  (2)评估受益、风险和财务限制;

  (3)根据受益和可行性,列出备选的方案;

  (4)做出决策,确定PPR。

  不同项目采购方式的合理选择:

  传统模式

  传统模式是指由业主委托建筑师或咨询工程师进行前期的各项有关工作(如进行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待项目评估立项后再进行设计。在设计阶段编制施工招标文件,随后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业主和承包商订立施工合同;而有关单项工程的分包和设备、材料的采购一般都由承包商与分包商和供应商单独订立合同并组织实施。业主单位一般只派业主代表与咨询方和承包商联系,负责有关的项目管理工作。

  此模式的优点是管理方法较成熟,各方对有关程序都很熟悉,业主可自由选择咨询设计人员,对设计要求可控制,可自由选择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可采用各方均熟悉的标准合同文本,有利于合同管理、风险管理和减少投资;缺点是项目周期较长,业主管理费较高,变更时容易引起较多的索赔。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控制”、“合同管理制”基本上参照的世行、亚行和FIDIC的这种传统模式。

  设计-建造模式

  设计-建造(Design-Build)模式起源于欧洲,是对传统的承发包模式的变革,是为了解决设计与施工分离的弊端而产生的一种新模式。

  设计与施工分离容易产生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设计是项目经济性的决定因素,但是设计者往往较少考虑设计的经济性,而且设计酬金根据投资额的百分比计算,投资越高对设计者越有利;

  (2)设计者较少了解施工,也较少考虑施工,有时会影响施工的有效进行;

  (3)在设计时还不知道谁将是施工者,因而不能结合施工单位的特点和能力进行设计,在确定了施工单位以后,可能会引起设计修改;

  (4)施工者“按图施工”,基本上处于被动地位,影响其积极性的发挥;

  (5)若施工图完成以后再发包施工,项目建设周期长;

  实行设计—建造模式(D+B)即设计和施工总承包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这也是实行项目总承包(D+B)模式的优势所在。项目总承包(D十B)模式一个重要的的特点是在招标时可能还没有一张图纸,这时的招标必须要有功能描述书以及有关的要求和条件说明,这种招标叫做功能招标(相对于此,施工总承包称为构造招标)。这种模式在投标时和订合同时是以总价合同为基础的(允许价格调整),在项目原则确定之后,业主通过功能招标只需选定一家公司作为设计-建造总承包商。总承包商首先选择一家咨询设计公司进行设计,然后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分包商,当然也可以利用本公司的设计和施工力量完成一部分工程。近年来这种模式在国外比较流行,由于可以采用阶段发包方式,所以项目可以提早投产;同时,由于设计与施工可以比较紧密地搭接,业主能从包干报价费用和时间方面节约经费及从承包商对整个工程承担责任方面得到好处。不过这种模式的缺点主要是业主无法参与设计人员(单位)的选择,在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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