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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物业招投标误区和对策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工程项目管理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3-14 12:17:25

  房地产开发的建管部分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专家明确指出:“加快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大力推进物业管理与房地产开发的建管分离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正确选择。”但实际上,推行建管分离仍然面临着很大的阻力。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性问题。

  当前,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种种不公平竞争现象告诉我们,只有把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这道关把住了,实现建管分离才有可能。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过程中,有些房地产开发商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为自己的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自建项目的物业管理权,实际上是由于他们在认识上存在的误区所导致。

  误区之一:开发商片面地注重经营的控制权和管理的自主权,而忽视了外来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按照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规定,必须先确定物业管理企业,然后才能获得商品房的销售权。因此,开发商通过使用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以控制经营过程和主导前期物业管理。实际上,这种做法是不明智的。物业管理的实践充分证明前期物业管理的重要性。开发商通过选择社会上有经验和有实力的专业物业管理公司,前期介入物业管理的策划和监管工作,可以有效地听到房屋品质和物业管理的积极意见,同时,这能较好地配合经营部门正面宣传产品,防止经营误导。

  误区之二:开发商希望使用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来缓解商品房交接过程中可能因质量和其他问题引发的矛盾。实际上,这么做得不偿失。因为商品房存在的违规行为和品质问题,物业管理企业是无法替开发商承担责任的。同时,这种矛盾也是无法回避的。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开发商,应当高度维护企业的声誉,积极关注和解决商品房销售环节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而不是通过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来掩饰问题,蒙蔽过关。正确的态度应当是高度重视物业管理的前期介入,引入优秀的外来物业管理企业,严格做好商品房的交接验收工作,把问题解决在业主入住之前。

  误区之三:开发商不愿意将自己所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利润转移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这种想法本是无可厚非的,但物业管理是微利行业,与房地产行业的巨额利润相比,物业管理利润简直是九牛一毛。开发商如果为了物业管理利润的小利,忽视了外请物业管理企业正面的、积极的作用,其结果可能造成开发商以及自己的物业管理企业,无法从日常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中解脱出来,最终导致因小利而失大利。许多开发商自己拥有优秀的物业管理企业,这些企业完全可以凭借自身的优势,通过合法的招投标取得社会上其他项目的物业管理权,为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那么,如何有力地推行物业管理的建管分离工作呢?应该结合目前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实践,就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做到如下几点:

  一是依法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法规体系。虽然《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明确了建管分离的基本原则,但是面对物业管理招投标环节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现行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却显得无能为力,无法解决。

  因此,应当修订现行的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明令禁止开发商物业管理项目自管。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加大监管力度,因地制宜编制物业服务价格体系,要严格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资格审查程序。

  同时,适当扩大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适用范围,认真执行物业管理招投标违规举报制度,严厉制裁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各种违规行为。

  二是统一规范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投标文件。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的规范化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一些招标单位,利用招标文件进行暗箱操作,直接违背了诚实、信用的竞争原则。

  因此,要统一招标文件的格式,政府主管部门要按照物业管理的相关具体规定,严格审核招标文件,将所有的物业管理项目以及招标文件上网公示,要逐步取消议标的方式。物业管理的投标文件,也应当统一格式。标书的纸质文件,应当逐步向电子文件过渡。同时,通过设计科学的评标软件,使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工作更加规范化。

  三是严格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行为。在物业管理招投标过程中,规范招投标方、专业招标公司和评标专家的行为,是保证招投标公正性的必要前提。招标方要坚持公开原则;投标方要信守诚实、信用原则;评标专家注重公平、公正原则。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招标方必须提供完整的资料和准确的数据;投标方出任的项目经理必须到场;专家必须实地考察入围的物业管理企业,评标时应当背靠背。同时,建议在评标答辩时,项目经理除面试之外,还应该通过专业题库,随机选题应试,全面了解项目经理的基本素质。

  《物权法》实施之后,进一步明确了业主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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