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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规范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工程项目管理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3-13 13:43:44

  摘要:在建筑市场发育不规范的前提下,对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依法预以规范。

  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我国从8O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它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树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实施原则,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需依法进一步进行规范。

  一、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排挤其他竞争者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以达到谋取利益的行为。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和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他们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一)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二)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取证,一旦认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程序一般可以是由质疑招投标结果及过程的招标者或者投标者提出异议,由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证和认定的主体是全国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

  二、依法规范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强度。

  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公平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规范,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起到了规范招投标宏大的奠基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

  此外,我国还有《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等规范和约束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另外还有《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规条例。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还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说来。应加大“三个力度”,建立“三个防线”,达到“三不效果: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违法。要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代理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用法、自觉守法。 2.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违法。

  3.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各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惩治犯罪的职能作用,努力提高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的侦查水平和公诉水平,通过加快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狠狠打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者,该绳之以法的决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二)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在招投标全过程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招标投标的整个程序中,最能有效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两个环节是资格审查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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