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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纠招投标问题的根源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5-25 16:03:59
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行业协会,以明确其地位、职能和作用的法律法规。由于没有现行法规对行业协会与政府、与会员、与其他行业协会的关系进行界定,对行业协会组织系统、职能定位、运作模式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规定也是空白,致使行业协会的许多工作难以开展。 
  行业协会独立性不强,制约协会发展。行业协会本就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大部分行业协会是伴随政府机构改革自上而下推动建立起来的,协会的领导也多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认定。因此,许多行业协会仍沿用计划经济的观念指导工作,从工作方式、人事、经费上仍带有政府行政管理的色彩,独立能力也不强;工作机制、用人机制也受到很大的影响,同时协会的经费非常有限,《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对协会收取经费做出了明确的限定,这些因素使得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本应发挥的作用大打折扣。 
  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 .
  建设信用体系相关法律法规欠缺,制约信用体系建设进程。我国目前还未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信用体系,缺乏有效约束信用缺失行为的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使得信用缺失行为和投机行为有机可乘。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在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中,因此在这个渐进的过程中就会不断出现一些新的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就需要完善和修改,而且还需要制定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新的法律、法规,以修改、补充、完善原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大对信用的监督管理,强化对信用缺失的惩处范围和手段。但就总体而言我国的信用法制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一套规范的、完整的企业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 
  信用体系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协调和执行机构。 
  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各异,信用信息分割。当前信用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大多处于各自为政状态,缺乏统一的征信机构,信用评价分散且规范性差、随意性大。政府部门、金融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都在做企业信用方面的评价和发放证书和牌匾,缺乏统一标准。这种情形,一方面使企业无所适从,不知所措;另一方面也使社会公众无所适从、眼花缭乱。同时,各政府部门基于安全和部门利益等方面的考虑,对自己所拥有的信用信息采取垄断式保护,使得信用信息无法实现公开,信用信息不能共享。 
  因此,尽管当前各部门各地区都认识到了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并纷纷开始建立信用体系,但由于职能和权限以及部门利益的考虑等等原因,目前建立起来的信用体系标准各异,信用信息不公开、也不能共享,造成信用资源浪费和信用信息不全面也不准确,制约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进程。 
  缺乏统一的企业信用执法协调机构。信用体系的建设会牵扯到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经贸、公安、工商、质检、环保、卫生等多个部门,难免会出现重复执法和执法不到位的情况。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使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缺乏刚性约束,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且利润巨大,造成一些企业违约不讲信用的收益远比付出的代价大,导致守信的市场主体被迫退出市场或者主动放弃守信原则。 
  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前提条件不足 
  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是以完善的市场机制为前提条件,而在我国当前并不完全具备。主要体现在: 
  现行标底不能客观反映市场价格。目前,我国各个行业领域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时,一般是先由招标人预先编制出一个工程造价作为标底,然后根据这个标底决定谁入围和作为专家打分的主要依据,得分高者中标。这种招标投标机制可以有效控制投资,防止施工方漫天报价。但是现标底是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工程设计图纸,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定额和取费标准及有关信息价格计算出的投资总额,带有浓厚的“政府定价”和计划经济色彩,不能客观反映市场价格。比如调研中了解到,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定额和取费标准,人工费定额为每人每天25元左右,但实际上现市场价格壮工(仅提供劳力)为每人每天50元左右,技术工人大约在60~120元之间,差额巨大。 
  缺乏必要的经济制约手段和保障措施。建设工程是一项风险性事业,不确定因素贯穿项目寿命周期的始终,所以建立以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为框架的风险管理制度来规避工程风险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配套实施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保障措施。但是我国现阶段,工程保险制度和工程担保才刚刚开始,尚未建立完善的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的法律法规及相应配套措施,而且保险方面当前只是开展了建筑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很少的几个险种,缺少对工程质量、保修方面的保险,以及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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