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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纠招投标问题的根源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5-25 16:03:59
投资人的部分权力和义务,导致部分政府投资工程出现只有监管者没有投资人的现象,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政府投资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难以建立。 
招投标政府行政监管机构条块分割且部门职能交叉,无法形成统一监管体系,致使政出多门、监管多门,加剧了市场分割、垄断。从监管机构的设置上看,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管模式仍沿袭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方式,即按照行业属性,按照各系统和地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监管。例如土木工程(包括装修、水电安装)招标投标监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备招标投标监管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工程(水利、通信、民航)的招标投标监管则由各专业行政部门负责,如果投资中涉及到政府采购,则还需在接受各行政部门的监管的同时,接受政府采购部门的管理。同时项目又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一般由发展改革委的重点项目稽查办公室进行监督管理。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政府各相关部门都在锐意改革,创新招投标监管机制,出台了许多有助于规范招投标市场机制的制度文件,为推进招投标事业起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在现行体制下,行政监管条块分割、部门职能交叉,致使规范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以及信用体系也依据各部门的权限和职能的不同而分别建立和形成;招投标各行政监管部门还往往利用手中职权对本系统和地方市场准入设置各自门槛,对招标投标设有各自的程序和实施细则,致使政府工程管理模式不统一,各自为政、职能交叉的情形存在,因此也经常出现重复管理、互相推诿等情况。这样既浪费行政资源,降低了行政效率,又加大了建设市场的分割、封锁和垄断,而且还使被监管人无所适从,加重了各市场主体的负担。比如,市场主体各方为了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就需要取得政府不同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证明,从业人员也需要取得各种执业资格证书。调研中,有的同志就说企业必须是全能选手以应付不同监管部门的要求,还有的干脆把这种情形称作是为了发展“注册经济”。 
  监管部门多注重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监管,对评标结果和评标后期工作关注度不够,致使招投标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现阶段对评标、开标过程的监管较严且监管工作细致,规定评标开标必须在装有门禁系统的有形建筑市场内指定的空间内进行,而且评标开标时,除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参加以外,还请来了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参加并进行监管,有的地区还聘请特约监督员【1】参加。但是,尽管参与招投标监管的部门众多,监管多只注重程序的合法性而不注重监管效果,部门间也缺乏协调配合,甚至让其他部门一起参与监管的目的也只是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评标结束以后,对于评标结果是否合理、工程开工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如何等问题关注不够,评标结果出来之后,工程建设才正式开始。监管部门若对项目前期审批工作和招投标后续工作监管不严,那么招投标是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的。 
政府掌握着过多的资源配置权,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有限,从而形成权力寻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但政府主导经济增长的状况没有根本改观,政府通过控制国企、市场准入、项目审批、价格管制、行政垄断、地区保护等仍掌握着过多的资源配置权,致使存在权力寻租;政府还介入微观经济活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大大削弱了政府对市场活动合规性监管的职能;同时,大量攸关经济健康发展秩序的公共服务又提供不足,存在政府职能缺位。 
  所以,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之所以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从某种意义上说建筑行业是一个垄断性很强的行业,政府通过权力垄断市场资源配置,同时工程建设又是一个资本大量堆积的领域,每一个项目都有着丰厚的回报;而且,工程建设行业存在着明显的供过于求,买方和卖方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交易关系,一方处于强势、垄断地位,而另外一方处于弱势,根本没有谈判的筹码,这必然会形成权力与市场的寻租现象,从而造成公共权力的腐败、商业贿赂盛行。 
  没有充分重视和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按经济规律健康、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组织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有了很大发展,在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企业与市场、企业与企业之间起到了良好的沟通桥梁作用。但是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国际化的要求以及工程建设领域可持续发展要求相比,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缺乏专门支持和发展行业协会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行业协会组织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由于政府职能改革不到位,行业组织的建设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致使行业协会没有法律地位和明确的职能定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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