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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WTO原则审视我国工程分包制度
作者:杜寿兴 高… 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2-6 17:36:20
  在国际市场上,建设工程分包已成为总承包商寻求专业协作和转移风险的首选。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云南鲁布革工程,在形成我国建筑业改革“冲击波”的轰动效应中,给日本大成公司作分包的中国水电十四局可谓功不可没;中建美国公司作为海尔集团在美国设厂的总承包商,选用了100多家专业分包商和供货商,为当地公司创造了数百个就业机会,因而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而合同标的达8.36亿美元的伊朗德黑兰地铁4号线工程,倘若没有200余家设计、制造供应和施工分包商参与,中信公司就难以一举成功。

  时下,中国加入WTO的三年过渡期已经结束,建筑行业已和其他几个行业一起,率先对外企敞开了大门。此时探索并创新我国工程分包制度,显得尤为急切和必要。值此“鲁布革”二十年之际,长年在广东、上海和港澳地区与境外承包商共舞的笔者著成此稿,意在引起业内的应有重视,且在WTO的原则下实现与狼共舞的双赢局面。
 
  ●建设工程市场现状

  纵观我国建设工程分包市场,与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建筑市场相比,颇显问题多多,差距甚远。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法律滞后,执法不严。

  我国现有涉及工程分包的相关法律文件,因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或法律效力太低而难以施行。如《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禁止再分包的规定,就否定了多元化发包模式并严重制约了工程分包的发展,而且与WTO以后我国市场需求相悖。国外成功经验和国内范例实践证明:某些重大与复杂项目即使采用工程总承包中任何一种发包模式,其中必然涉及电梯、空调、消防、幕墙、装饰、智能化等专业工程,因此实施从设计、采购、安装直至施工的专业协作是必要的。如香港特区的建筑工程一般采用“分判制”,一个地盘的分包商至少有30家以上,多的时候有100多个分包商。由此可见,分包非但不可避免,而且往往要经过“二判”、“三判”方可到位。此外,执法不严问题依然存在。多年来,惩治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往往是以罚代管,收效甚微;更有重庆綦江彩虹桥的非法转包行为,在法律责任面前竟毫发无损而导致的负面效应。

  二是二级市场尚未形成,分包主体培育不足。

  首先,由于重视程度和宣传工作欠缺,致使作为二进制级市场定位的分包有形市场发展极不平衡;其次,政府工程和公有制投资项目中的工程分包招标,由于缺少有效监管而造成许多漏洞;第三,由于分包主体的社会地位低下,导致某些总包商凭借其“上游”有利地位,对分包商任意宰割;第四,分包主体良莠不齐、素质偏低、人才匮乏和专业不精等问题普遍存在。

  三是总承包未成主流,分包难成“气候”。

  一是长期以来,工程总承包这一国际通行做法在国内没有得到良好的发展,导致依附于工程总承包而兴起的工程分包,呈现“大河没水小河干”的状态;二是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绝少有工程能够达到像金茂大厦、正大广场那样的专业化协作水平,即仅在施工现场就有40多个中、外分包商参战;三是部门封锁、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共同掣肘了工程总承包及其专业化分包的发展。

  四是政策不明朗,积极性受限制。

  其一,现行的某些政策忽略了工程分包客观存在的作用,给形形色色的挂靠以可乘之机。同时,由于缺乏财务帐目等方面的鉴别标准,致使千变万化的分包、挂靠真伪难辩(目前广东的对策是项目负责人及作业队伍必须出示签订时间不少于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由所在企业为其缴纳社保金,如拿不出劳动合同和由社保局签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都将被视为是挂靠行为而逐出市场);其二,设立分包企业的注册资本明显偏高,令人往而却步;其三,专业分包一般均包工包料,由于重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加重了分包企业税赋负担;其四,政府对小型企业缺乏应有的关怀。诚然,分包企业由于专业性强,且受资源有限的影响而实力较弱,在市场上往往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比照发达国家对小型企业的政策性关注上为我们所不及;其五,工程保险尚未涉足分包。在发达国家,凡未购买保险的总承包商、分包商,无法参加工程竞标。美、英、德、法等国的工程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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