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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制改革必须坚持社会化方向
作者:李玲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1-19 15:11:37
发展。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正确的思路,从完善制度、培育市场、改进实施、强化监管、稳步推广等方面,来积极推动代建制的改革和发展。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公司代建模式确实存在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对项目谋取“额外利益”和片面降低建设成本的管理倾向。通过分析我们知道,由于预算软约束、缺乏分权制衡和优胜劣汰机制,事业单位代建模式在机制上就没有解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者的权力寻租和谋取“额外利益”的条件。

  而公司代建模式,只要政府投资人贯彻分权制衡原则,直接选择独立于代建企业之外的“平行”的监理单位,来对政府的投资决策、项目设计、招标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对代建企业的项目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理并及时进行数据收集和反馈,就能有效制约代建企业权力和自由度过大的问题。

  有学者指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与代建公司签订民事委托代建合同,增加政府行政部门的民事法律纠纷风险。应该说该问题在所有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合同中均客观存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委托人是政府,自然必须由政府出面与代建人签订民事代建委托合同,这没有什么疑义。

  当然,从尽量减少民事合同纠纷的角度出发,政府投资人确应考虑优化公司代建模式的治理体制设计。建议政府投资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代表机构或授权机构,来代表政府承担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及开展代建项目协调管理等事务性工作。该机构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签订等代建项目实施的具体事务性管理工作,但不直接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生产”,仅属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

  代建制改革的目标导向是市场有效竞争,无论代建合同签订是否通过政府授权机构进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均需通过市场竞争选择相应的专业化、社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来承担。

  有学者对公司代建模式下项目代建公司获得合理预期回报难以释怀。实际上代建管理费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很小,考虑到代建单位风险承担、开具保函所发生的费用和有关税费等情况,代建管理费确应在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从长远的观点看,公司竞争代建模式是从利益制衡机制上尽量减少使用单位干预、避免政府投资“三超”的最好选择,也是实践证明的最优模式。

  代建制的风险主要表现在投资估算不准确、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不完备、代建单位业务水平低等方面,与代建模式无关。换言之,制度的、技术的、自然的风险,无论是公司代建模式还是事业单位代建模式都客观存在。

  代建制的风险需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尽可能地认识并完善相关制度,和加强对代建公司的监督与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从目前各地的实践情况看,代建制改革已经从试点阶段转入局部开放阶段。

  待市场发育条件具备,代建制改革必将步入全面开放阶段,即全面公开招标选择代建单位,实现项目代建的完全社会化、市场化,这是代建制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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