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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质量保险制度与成本探究
作者:未知 来源:新晨范文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2-26 20:58:48
采取直接或间接强制措施来推行质量保险制度的,比如法国、西班牙、澳大利亚和意大利通过法律确立质量保险为强制保险,英国国家房屋建筑委员会(NationalHousingBuildingCouncil)则通过将保险与贷款条件挂钩使质量保险成为实质上的强制[2-3].根据这些国家的经验,在质量保险推广后,随着质量保险观念深入人心,即使不再强制,人们也会自愿投保.例如法国很多原来法律免除强制投保责任的主体现在也都开始自愿投保了,比如不强制投保的私人自建住宅目前自愿投保率已超过80%.可见通过立法给于质量保险以“第一推动力”是非常必要的.

  在我国主要应该通过《建筑法》、《保险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配套法规来确立质量保险的强制性质,并通过配套合同示范文本和相关规章制度来实现.当然,除了立法外还可以同时采取其他方式如审批优先、贷款优先等行政和经济手段来推动质量保险制度的建立.

  5.2.3确定合理的保险费

  我国目前还没有积累起质量保险的索赔数据,除了可以暂时采用国外的经验数据外,还可以通过对国内建筑质量缺陷维修的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来拟合质量保险索赔频率和索赔额的分布,作为质量保险费率厘定的依据.在我国质量保险制度建立并运行一定时间后,就可以以积累的质量保险索赔数据为基础,用精算方法来厘定合理的质量保险费率并不断修正,从而保障质量保险制度的长期健康发展.

  5.2.4整合职能相似的机构

  在引入质量保险制度后,应该逐步将目前已存在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机构等进行整合,以避免与质量保险制度的质量检查机构的职能重复,造成资源浪费和重复收费.比如上海的质量保险试点中将监理职能纳入质量检查机构,业主可以不再另外聘请监理,自然也就避免了监理费的重复支出.

  6结论

  通过运用外部性理论分析发现质量保险制度对于减少由质量缺陷带来的外部不经济非常有效,而且质量保险制度本身的运行费用相对有限,因此质量保险制度是非常有价值和必要的,我国应该在目前试点的基础上积极建立和发展.质量保险制度建立之初遇到的很多问题是与国外相类似的,在发展成熟后会自然消除,但目前需要通过一定的过渡策略来解决,以推动质量保险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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