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管理网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回到首页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免费注册会员 | 登陆
工程管理论坛
工程经理圈 工程经理博客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工程管理网 >> 工程文库 >> 项目执行 >> 质量管理 >> 正文
工程质量滑坡因素分析及策略
作者:未知 来源:新晨范文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2-26 21:00:49
   1.建筑工程质量滑坡的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建设规模日益扩大,建筑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但从总体来看,在县镇的建筑工程中仍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具体表现在:有一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影响其使用功能;一部分工程结构存在隐患,甚至导致建筑倒塌;一部分工程装饰工程质量低劣,给排水、电气、燃气、消防等设施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造成建筑工程质量滑坡的主要原因:一是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监管查处不力。有的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多头分包;有的过分压低造价;有的购买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设备并执意让施工单位使用;有的施工单位层层转包工程,质量责任无法落实,造成质量隐患。二是企业经营思想不端正,质量内控体系不健全,疏于质量管理,甚至偷工减料。三是不少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进入工地。个别商家经销伪劣产品,提供假出厂合格证,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四是质量监督检查不严,监理单位的挂靠行为,导致了有的监理公司质量责任落不实,不能有效监督工程质量。五是一些供电、供水、消防单位搞“行业垄断”,各工种之间配合不协调。此外,还有勘察、设计、配套设备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几乎每一宗质量事故均可找到技术、材料、工艺、设备等方面的具体原因,然而引起建筑工程质量滑坡的主要原因来自于质量监管体制的不完善。我国虽然已有一整套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但主要集中在政府监管和企业自我监控方面,缺乏用户监督。

  2.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的对策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化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对建筑市场的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自20世纪80年代初,结合我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政府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90年代随着《建筑法》的颁布实施,又实行了工程监理制度,目前已在全国形成了政府监管、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的质量监管体系,有效地把工程质量纳入了法制管理轨道,加强了建筑质量管理,促进了工程质量的稳步提高。为了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管体制,突出解决工程质量滑坡问题,结合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1)增强监督机构和监督队伍质量意识

  工程质量监管是一项集法律、技术、经济和行政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属行政和技术的监督执法。监督队伍素质的高低和执法能力的强弱是搞好工程质量监督的基础。因此,在目前设计市场、施工市场、建材市场经营行为不够规范的情况下,我们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必须增强质量意识,建立完善的内部考核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站作用,切实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修养素质,才能保证工程质量,否则,提高工程质量将成为一句空话。

  (2)加强对项目法人行为监督

  项目法人是投资者的代表,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加强对项目法人行为的监督应注意:①加强合同管理。避免项目法人在建筑设计、施工中签订各种虚假合同,逃避国家的监督。②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督。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了公开招标;是否公正地择优选择了中标单位。③严格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程序,经过严格的审批,领取许可证后方可开始施工。④严格项目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准交付使用、不办理产权登记、不准进入市场交易。

  (3)严格资质审查,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各责任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凡无资质或资质较低的建筑设计、施工单位,规划部门不发规划许可证,建设管理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全面推行质量认证和资质认可制度,由国家相关机构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或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验和检查,考核合格后,以颁发产品质量证书等方法,确认和证明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达到某一质量水平,企业在特定的产品范围内具有必要质量保证能力。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不允许从事相应业务。当前应重点查处无证、越级、超范围承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行为;挂靠承包、转包、非法分包行为;同体监理行为;认真组织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取消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从事相应业务的资格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4)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监督国家管理基本建设的各项制度执行的部门。如果这些部门不从严把关,不依法办事,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强制性监督作用根本无法发挥。为加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应制定严格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建立建筑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机构分管领导的质量责任,如发生质量事故,除追

[1] [2] 下一页

文章录入:web33742    责任编辑:web33742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中国工程管理网 | 收藏本站 |京ICP备10012994号
    共创国际项目管理顾问旗下网站:中国研发管理网 | 项目管理者联盟 | 中国工程管理网
    VIP会员 |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刊物出版 | 沙龙会议 | 人才服务 | 广告投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5-2014 21CPM.COM 工程管理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60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