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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若干问题的认识和探讨
作者:佚名 来源:土木工程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12-26 20:39:09
前建筑市场和施工合同管理机制的需要。

  4、部分企业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较低,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比较薄弱。

  在合同检查和备案过程中发现,有些施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合同条款填写不认真,语言表达不严谨,条款内容不完备,错漏较多。部分企业内部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没有形成领导主管,职能部门贫乏,承办人员专管的内部管理网络机制。

  5、缺乏依法查处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威性。

  据调查,当前建筑市场先开工后签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三边”工程大量存在。合同签订后不主动送备案的比例数仍比较大,少数施工企业有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有的项目没有立项批文,没有招标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外埠企业没办法进连证明。这些问题都严重地违反了《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干扰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然而真正受到查处的安全并不多。这说明,查处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既缺乏力度,又缺乏权威。

  三、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对策和思路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是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工程承发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更是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有力保证。在当前新旧体制交替磨擦及建筑市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出现一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得更加规范和卓有 成效。根据大连市的情况,我认为当前应侧重考虑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市级设专职机构,要有懂专业、会管理的人才,各区市县要设立专人,部门之间配合要默契,工作衔接要紧凑。

  (1)要常年坚持大连市施工合同备案办公制度。大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设合同科,对全市施工合同备案实行统一管理。只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强化宏观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功能。

  (2)要培养高素质管理人才。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和社会性较强的综合性经济技术管理工作,只有逐步培养一批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并相对稳定的专家型管理人员,才能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做的更有深度。

  (3)对各区县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制作发放印章,形成上下协调、统一领导的管理组织体系,这样将有利于全市施工合同的强化管理。

  2、抓好备案是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手段。

  《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定》对施工合同的备案都做了强制性规定。通过对施工合同的备案,利用前期种种立项批文和年检资料,查明承发包双方的主体资格、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资金情况、经营范围以及企业的经营信誉,并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把关,使施工合同具有可行性、合法性、严密性、条款的完备性及文字的准确性,对一些背离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条款要建议予以更正,严重者建议退回重新签订。这是防止合同纠纷的前提,可以大大提高施工合同的履约率。

  3、加强对《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统一管理。

  全面推广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建筑装饰施工合同(GF-96-0205)》、《住宅室内装饰半个施工合同(DF-02-021)》。这三个示范文本是由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我国长期实践经验,反复优先、评审并吸收和借鉴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基础上制订的。它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合同文本。它具有规范性、可靠性、完备性、适用性的特点。它的发布实施使施工合同签订规范化,避免缺款少项,防止有失公平和违法的条款出现,减少合同纠纷,也便于管理机关审查和监督。

  4、综合协调,加大对发包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审查力度

  落实建设资金来源,这是发包主体必须具备的经济技术条件之一,否则就不具备发包资格。按时拨会工程价款、才能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计划的顺利进行。为了防止工程款的拖欠和违约合同的出现,加大对发包主体资格的审查,是当前规范建设市场的一项紧迫任务。建设系统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工作职能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各司其责,做到业务互相通气,程序互相制约。如在工程发包时应审查建设资金是否真正落实,是否提供了履约担保或履约包涵;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查验发包方是否执行了工程造价政策及工程招标手续;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查施工合同是否备案。只有坚持协同作战,管理才有力度,效果才能明显,建筑市场才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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