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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国际工程项目争议的解决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1-12-27 12:01:42
家的调查统计, 在所发生的全部国际工程合同争端中,大约有60-80%的争端可以在工程项目合同双方的友好协商中得到解决:凡是提交中间人或中间调停机构解决的合同争端,大约有80%左右可通过调停解决:提交法院或仲裁机关通过法律判决的案数,大约占到全部国际工程合同争端的5%左右。调解的优点为:1、手续简单、节省费用。2、有利于双方继续保持“伙伴关系”和今后的合作,建立在和解协议基础上对双方有利。3、易于执行。

  3、仲裁机构裁决

  仲裁的程序为:在合同专用条件下规定——申请仲裁——指定仲裁员——审理——调解——裁决。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要提交大量的文件和证据,仲裁员不可能在非常短的时间内评估大量的技术合同资料,但仲裁员的裁决必须严格依照合同和法律。

  仲裁的优点为:程序简便:一裁终局、充分自治、信息保密。

  4、法院诉讼判决 诉讼也是一种司法程序,如果承包合同规定采取司法程序解决争端,或者在合同条款中未提及解决争端的方式,那么这类争端就不得不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在国际工程承包中,会涉及数个国家的人员,因而要注意司法程序的管辖权问题、适用法律问题。即使合同中规定了适用法律,但其有效性还要取决于作出判决的所在国的国际司法规则,以及该法院的判决能否在当事方各国内强制执行的问题。这些都是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国际工程合同争端将会遇到的困难问题。因此,对于国际工程,应慎用法院判决以解决争端的方式。与仲裁不同之处在于:诉讼具有强制性,一方起诉另一方,另一方必须出庭,而仲裁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另一个不同点在于,诉讼是二审终审,而仲裁是一裁终局制。

  例证:比如在大同煤矿集团与土耳其黑马工业公司签订的土耳其建井项目中,有关建井所用的施工耗材问题双方出现争端,以及合同中并未就一些具体的事项作出责任界定,主要为:井架加工及井筒施工消耗材料的提供、定义以及界定其范围、明确使用方的责任与义务。针对以上问题,大同煤矿集团通过多次与黑马公司谈判,多方收集资料、查阅土耳其的有关标准以及法律、法规,通过多次的协商与交流,终于就以上制约工程进度的问题达成了补充协议,工程进度没有推期,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避免了通过法院出现两败俱伤的局面。

  几点建议:

  1、合同有关各方应及时通过协商使争议解决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作为合同双方的业主、承包商以及监理工程师应该努力通过协商来解决争议,用“双赢”、“伙伴关系”和“团队精神”的理念来处理矛盾,尽可能及时化解,而不要把争议拖到工程后期或完工以后再解决。

  2、借鉴国际经验,在我国新编制的国际工程合同中设立“争议调解组”的条款,制定出实施细则,以逐步推行在国际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调解解决争端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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