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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保险索赔中的保险原则问题
作者:刘俊颖 张… 来源:国际经济合作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6-26 16: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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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总承包遇到的保险问题是:

  1.如果总承包商让分包商赔偿,总承包商是否有权利向保险公国际经济合作2006年第12期司索赔呢?保险公司是否还会给总承包商赔偿呢?如果可以,总承包商岂不是从中获得了利润?如果不可以,只须向分包商索赔来弥补自身损失的话,那么买保险的意义是什么呢?

  2.分包合同中也明确要求分包商购买工程一切险,那么对于同一个事故而言就存在了两份保险,他们是一样的标的吗?分包合同保险和主合同保险有什么关系呢?会不会增加了总承包商的建设成本,重复投保呢?发生事故时,这两份保险又怎么处理呢?

  3.因为设计分包商设计错误,工程项目不可避免地需要变更,对于国际工程项目的这种变更的发生,工程保险投标金额也需要随之改变吗?如果改变,将采用什么样的形式,难道每次变更都需要与保险公司重新确定保险金额吗?

  案例分析

  问题1:保险索赔与工程合同索赔

  (1)首先要检查保险合同中是否承保自然灾害(一般包括)、间接损失(一般包括)和设计风险(很少包括),以及有无限额。保险公司将根据近因原则和保险条款来判断索赔是否有效。

  如果设计分包商归业主负责,总承包商应向业主索赔设计分包商的设计计算失误,属于设计责任。这样不仅仅能够索赔工期,还能索赔费用;如果设计分包商归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商应该向设计分包商直接索赔设计责任。

  (2)当然总承包商可以向保险公司和分包商同时索赔,但根据代位求偿原则,当总承包商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后,保险公司对其已赔付部分具有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额和保险范围,总承包商对保险公司的索赔必须是建立在实际的损害基础之上,根据条款通常可以包括总承包商的场地清理费用、重建成本费用、加班费用以及其他间接费用,这点与分包商间的索赔不同,毕竟和分包商的索赔关系是建立在双方承包合同而不是实际的损害基础之上。因此这样一来,通过保险索赔有可能只能获得实际损失的一部分,另外考虑到还应扣除免赔额等因素,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总承包商仍应同时向分包商索赔。

  (3)一般凡涉及代位求偿的保险赔偿案,应先由投保方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如获赔偿,则保险人免去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被保险人为节约时间和精力往往直接向保险人求偿,保险人应根据合同规定先予以赔偿,然后行使代位求偿权,依法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并承担无法获得赔偿的风险。

  因此,一般被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然后保险公司拥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再向分包商索赔。但如果总承包商和分包商都在同一保单的保障下,均为共同被保险人,则保险公司必须赔偿损失并丧失对其任一共同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因此,指定多个被保险人可以避免被保险人之间因损失赔偿责任引起的争端,以及不同被保险人之间责任划分的难题。通常就整个合同工程而言,保险单应指明所有分包商都是被保险人。

  根据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最终肯定不能够从保险中盈利,只能得到补偿。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给付赔偿金,事后有权请求被保险人返还。

  (4)因为保险索赔是以承保的风险造成损失为前提,而工程索赔中也包括因风险事件造成损失这一条件,所以往往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认为保险索赔可以代替工程索赔。

  其实,保险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定的保险合同,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责任和各种条件,构成保险索赔的事件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即不可预见性的偶然事件。

  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则是承包商与业主(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索赔成立的条件是承包合同中所明确规定合同参与一方应该承担的风险。另外,工程索赔中虽然也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免责条款,但大多数是用来认定一方可以申诉另一方没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妨碍了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因此,从本质上来说,它属于人为的、主观的风险事件。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不能以保险索赔代替工程索赔。举例来讲,暴风、暴雨、洪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工程等财产损失,按承包合同规定应向业主索赔,但由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工程和财产的直接损失,但由此造成的工期拖延和打乱原施工计划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承包商应根据承包合同规定进行索赔。因此,被保险人在处理事故索赔时,首先一定要弄清保险合同所保障的范围,弄清哪些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以赔偿,哪些事件造成的损失应按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索赔;其次确定一系列事件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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