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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保险索赔中的保险原则问题
作者:刘俊颖 张…  文章来源:国际经济合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26 16:17:18  文章录入: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ArticleInput

  在处理工程保险索赔问题时,很多承包商对于保险责任和赔款数额的界定常感困惑,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保险原则的本质没有认识清楚。本文从保险原则人手结合一个海外工程所遇到的典型实例,分析这些原则的具体运用。

  保险的基本原则

  1.可保利益原则(ThePrincipleofInsurable Interest)

  可保利益原则,指投保人必须以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来投保,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他们是否因保险标的损害或灭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强调这一原则的动因主要是为了通过锁定利益相关者,划分可投保的对象范围,防止保险合同成为一种赌博工具,即从不具有利害关系的标的的变动中获益。保险利益在这里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具体需满足三个条件:合法利益: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经济利益: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确定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2.损失补偿原则(The PrincipleofIndemnity)

  损失补偿原则,指在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赔偿数额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不能因遭受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根据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在实务操作中,上述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因此,以最低者为限。保险的补偿功能,强调不能使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获利,这样就避免了人为制造保险事故的经济驱动因素。

  代位求偿原则(The PrincipleofSubrogation)是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由保险合同参与方以外的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最大诚信原则(The PrincipleofUtmost Good Faith)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否则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依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目前很多保险纠纷因在“如实告知”问题上产生争议而诉诸法律,这是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要注意的。另外,这一原则适用于整个保险期间。如标的相关重要事实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导致原合同签定时的意图发生转移,投保人应履行适时告知义务,并经磋商做出相应调整。但有些保险单对于保险期间的变更会有特别规定,含有限制或退出条款。

  4.保险近因原则(The Doctrineof Proximate Cause)

  保险近因原则是用来判断保险事故及责任的重要原则。在一系列风险所引起的损失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其中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一定是指时间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在一次事故中也可以有多个共同作用的近因同时存在,这时分析会变得更加复杂。近因原则是在处理保险赔偿时,分析起因和判定责任时应遵循的原则。

  下面通过来一个真实的案例,来分析和探讨如何通过保险原则来理解和解决国际工程保险索赔中的问题。

  工程保险实例

  某海外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施工现场的一堵挡土墙倒塌,不仅给工程本身造成了成本与工期损失,还压塌了附近居民的房屋,给居民造成了损失。经调查核实,事故的原因一是该地区突降特大暴雨,地下水位急剧升高,引起挡土墙地基塌陷,导致墙体倒塌,另外事故发生的3天前发生了较强感应的地震,对墙体的倒塌也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影响;其二是设计分包商在设计过程中,对墙体承载力计算有误;三是施工分包商所用的建筑材料没有完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次要原因)。

  总承包商一方面根据分包商的错误,积极与他们交涉要求予以赔偿;另一方面,由于总承包商按照工程合同要求购买了工程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已经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介入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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