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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的理解和运用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2-26 11:54:03
实,只要承包商认为合情合理,并有合约的依据,就可以提出索赔要求,而不必过多地顾忌业主和咨询工程师的意见,不必存有任何恐惧心理和思想负担,也无需惧怕业主或咨询工程师因此而找麻烦。记录索赔的行动本身对承包商并无伤害,索赔的成立是建立在违约事实和损害后果都已经客观存在的基础之上的。国际工程承包的行为毕竟是商业活动,而且这种风险不是人为蓄意造成的,完全是因为超出了控制范围,并实实在在地蒙受了经济损失。承包商应该注意从投标报价到项目验收始终都要强调索赔意识,随时发现索赔机会,主动开展索赔工作。应该说明的是,承包商呈交索赔详细清单不宜拖延太久,这样会显得提出的索赔缺乏数据支持,给别人造成一种承包商对自己的索赔缺乏信心和依据的印象,而且可能使得业主和咨询工程师抓住这一明显弱点进行反驳。如果承包商缺乏国际工程索赔方面的经验,应及时请教在这方面有实践经验的专家,力争从一开始就掌握主动,而且此时的费用一定比最终付诸仲裁时的费用要低得多。

  通常,咨询工程师在接到承包商的索赔意向后,应做出明确的答复:根据合同条款,索赔是否从法律上成立?是否确有依据?简单地说,首先要明确是否应该支付索赔,索赔的基础是什么。如无异议,承包商再提供相关的索赔金额评估资料。要注意索赔的法律依据与金额评估是互不相干的两个问题,咨询工程师在做有关的决定时不能牵强附会地把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或是给出带有偏见的结论。在评估索赔时,咨询工程师会根据索赔金额大小定出不同的取向,有可能明显偏向业主,维护其经济利益,这时承包商就有充分的理由为此提出仲裁。承包商索赔是以清晰的概念和单刀直入的方法陈述并记录发生的事实,要比与对方纠缠是否应该支付索赔重要得多。尤其是当矛盾上升到国际仲裁阶段,对于该不该或者如何支付索赔等问题,争端双方谁说了都不算,更不是谁的嗓门高或说话厉害就能解决问题的。应该做到持之有理,言之有据,一切从台约出发,注意在索赔时尽量列举简单明了的事实,而不去过多地谈一些什么假设。因为事实的作用是正面的,而假设难免产生负面的影响。只有仲裁员或仲裁庭才有权根据双方各自提供的事实依据,追述当时所做的决定是否正确,并且做出最终的判决。

  承包商一开始就要注意主动搜集和准备有关索赔的各种证据,力争当期的问题当期解决,以便于在以后交涉中占据主动地位。因为国际仲裁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一切皆要证据才可成立,所以提出索赔要求的一方必须出示能令仲裁员信服的证据。有些承包商滥用索赔,甚至伪造证据,而到举证时,所呈交的相关文件又经不起对方的仔细推敲和检查,这样非但达不到经营创利的目的,反而会影响自己的商业信誉,最终可能形成被动局面。承包商要在索赔工作开始之前,确立有利于自己索赔的出发点及合同依据,并考虑到业主可能予以反驳的观点。在实际工作中,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都尽量避免使用“索赔”这一字眼作为致函标题,一般采用要求“经济补偿”的说法,使业主更容易接受;如果得不到业主的支付或答复,则可使用“再提示”、“第三次提示”等,避免引起业主的反感,影响问题的解决。

  承包商长期处在低利润和高风险的环境下运作项目,必须时刻有面对市场和风险的充分的心理准备。随着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国际承包商的索赔意识普遍较强,而这种索赔的概念完全不同于国内的情况。在FIDIC合同里索赔的条款很多,承包商一般在索赔时会经常引用这些条款,其中第12款更为重要,可以说它是索赔的基础,其中心意思是: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承包商遇到了编标时不可遇见的情况才可以索赔。如果是投标时单价过低,就很难再索赔,因为承包商在投标首封函里声明过:“已经认真地研读了标书内容,包括合同条件、365JT技术规范、图纸、单价工程量以及附件要求等,对标书条件确认无疑,承认标书对自己的约束能力,并且所有报价不变。”根据这些确认,业主完全可以拒绝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国际工程承包是一项风险事业,其特点是金额大、工期长、涉及面广,要重视对项目风险的分析,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尽量做到量化,牢固树立防范风险的意识,加强风险规避管理。有些承包商为了中标,在编标的时侯将标价压得过低,没有客观地考量自身的财务经济实力、施工技术水平、经营管理经验和风险控制能力,而是希望以后依靠索赔来创造效益,这种经营方式是相当危险的,因为在低价中标后,希望通过索赔而弥补远远低于标底的差价损失,甚至希望形成盈利局面的想法是很不现实的,甚至可以说是很幼稚的。索赔只是承包商维护自身利益,合理规避风险,减少意外损失的一种辅助的手段,并且其本身的变数是很大的,根本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承包商工程盈利的主要手段,无数的国际工程承包实践都证明了这一点。

  总之,承包商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实施时,要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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