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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存在的意义及相关问题
作者:鲜光伟 来源:中国鸣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7-27 8:47:04
受到严格限制。另外,工程质量检测本身需要大型的检测设备,且样品的检测具有明确的实效性,因而从交通、成本、运作方便性考虑,检测工作跨地区开展具有难度,从而决定了各行政区域内市场的相对独立性。

  (4)目前检测行业体制单一,技术门槛较低。多年来,由于强烈的政府色彩,检测行业往往依附于国有事业或企业单位,形式比较单一的体制。又由于检测市场化程度较差,且长期以附属部门的形式运作,没有形成一套独立运作发展的模式,检测工作管理方面缺少科学的系统内部管理体系和经验,以至于造成当前其技术门槛较低的现状。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存在的一些问题分析

  (1)法律法规不全以及监管依据不足。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法律法规,除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之外,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及行政法规涉及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也谈不上从法律、法规意义上对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资质和行为进行具体的规范与约束。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虽然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人员和质量检测行为进行了规范,但通过多年的发展与运行,尤其是《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原来的规定也变得过于简单和操作性不强。

  (2)质量检测市场的无序发展以及部分检测诚信的缺失。由于目前尚无有效规范检测市场有序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使得检测市场相对比较混乱。部分施工单位对质量意识的认识停留在资料过关阶段,并且检测单位目前是被动地接受施工单位的委托,因此在检测与被检测之间不仅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同时又是检测与被检测的关系。在经济关系和公正性的看似矛盾的两者,一些检测单位很难把好关,导致部分检测机构诚信的缺失。市场的竞争不是凭检测单位工作质量的标准,而是看其检测数据是否在满足被检测单位(委托方)的要求上的灵活性与随意性。

  (3)检测体制不适应。如上所述,多数检测单位长期处于附属地位,不具备完全独立的行为能力,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从而影响其检测结果的公平与公正。

  目前,部分检测单位面临如何从母体脱离,是否脱离以及脱离后如何生存的困扰。因而,作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运作的检测机构如何管理,如何发展还没有太多可借鉴的经验。此外,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人的对外财产责任只以其自有的全部财产为限,即只承担有限责任,这与检测机构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不相称的。检测机构如果不能向社会承担无限责任,对它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机制约束和保障。随着市场经济日益完善,改革我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推进检测机构市场化、规范化运作己成为当前重要课题。

  (4)跨行业、超范围检测现象十分严重。由于行业之间检测机构发展的不均衡,因而一些超资质范围,跨行业检测现象比较普遍。目前有很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由于市场竞争因素,因而造成很多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由不具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担。这样势必造成检测市场的混乱,扰乱行业管理,甚至引发工程质量隐患。例如某灌区工程,就碰到有关单位委托不具备水利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将施工配合比按建设部的规范而不是按水利部门的规范进行,其得出的混凝土配合比中水灰比完全不符合渠道防渗工程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隐患。

  4有效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几点建议

  (1)加快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法制建设。建设部于2005年颁发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据悉,水利部也正在修订本行业的检测管理规定。笔者认为,只有加快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法制建设,才能适应当前日益扩大的水利水电建设市场,有效管理和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2)明确具体归口管理部门,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提高质量检测意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验收的重要手段。因此,检测工作的管理归口于质量监督部门比较有利于管理的到位。质量监督部门也应进一步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通过抽查、飞行检查、年检等各种手段,提高检测机构管理水平和检测意识,使质量检测机构成为工程质量监部门的得力助手。

  (3)改革检测机构体制和机制。检测机构应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鉴证类中介机构,以确保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4)调整检测费用的支付权限。由工程承包单位选择质量检测机构并支付检测费用的方式,难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如将现行工程造价中的检测费用从施工费中扣除,划归业主或保险公司等第

  三方掌握使用,能有效维护检测结果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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