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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各方安全责任的思考
作者:姜继兴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0-9-7 13:49:08
。措施(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3. 按要求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活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措施,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4.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及时的安全技术交底,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纠正;对发现的安全施工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5. 尊重监理,对监理方在安全生产上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要严肃对待,认真落实加强整改。

  6.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安全费用的投入与实施,将发包单位安全措施费按照相关要求拨付到账户的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对费用的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监理方和项目管理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7.按规定为现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至于对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我们认为承包商作为安全事故的主体单位和经济的利害人,他有避免事故发生的能力和责任,除意外事故外,无论是生产安全事故还是质量安全事故他都难辞其咎。

  总之,所谓安全应是“无危则安,无缺则全”。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的关键在于对危险源的防范,对危险源防范的根本在于承包商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对安全防范的企业能力和防范投入的到位。对企业能力,国家对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了企业资质认证制度,界定了各自的企业资质承揽的相应规模的建设工程,体现了不同的企业资质对安全生产相应的防范能力。工程的规模和难易程度也标示着安全防范的难易程度,相信,已认证的企业资质承揽了相应规模的建设工程,应该对安全生产有足够的防范能力,否则国家的建筑安装认证是名不副实的。另外,建筑安装企业对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收取也是按其企业资质和工程安全防范的难易程度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因此,对于建筑安全生产,不论是从建筑安装企业认证制度、《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等建筑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文件,以及相关的经济利益都明确了建筑安全施工的责任主体是建筑承包商。既然明确了责任主体,也就找到了安全生产的源头。

  笔者认为,防范和杜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的发生应该从源头上下功夫、找原因,万不可以增加外界管理层次,用群龙治水的办法来管理安全生产。那样可能弱化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造成龙多死靠责任不清的局面。更不可靠应付检查来应对安全生产,任何靠外界督促,应付检查来对待安全生产的施工现场都不会杜绝安全隐患的存在,多少血的教训也说明了这一点。由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在安全生产的管理上我们还是应该突出承包商的责任主体地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只能按自己的职责范围做好自己的工作,尽到自己的义务,正本清源还安全生产的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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