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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院如何走出组织模式是小而专,还是大而全?
作者:赵春明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9-4 17:32:02

  从目前来看,专业所模式和综合院模式是设计院两种基本组织模式。本质上,专业所模式是直线职能制组织结构在设计院的具体表现,综合院模式是事业部制组织结构在设计院的具体表现。那设计院究竟该选择哪种模式呢?

  两种模式各有利弊

  从资源的配置方式角度来看,在专业所模式下,专业生产资源按专业集中配置在各个专业所(或专业处),管理资源集中配置在院级职能部门,由院级职能部门完成对所有项目的计划管理——从编制生产计划,到组织落实、专业协调和监督检查,由各专业所(或专业处)按院生产作业计划要求完成本专业的设计生产任务;在综合院模式下,各专业生产资源按各业务类型的需要,分别分散配置到不同的二级综合院内,管理资源也根据各业务类型的需要大量配置到二级综合院中,由各二级综合院负责本院内所有项目的计划管理,并由二级综合院内的各专业生产资源完成项目生产任务。

  由于两种组织模式在资源配置方式上的差异,导致这两种组织模式优缺点都很明显。生产资源按专业集中配置,有利于形成各专业的规模经济,各专业的生产能力较高;管理资源分散配置到各二级综合院,从理论上说,就是对二级综合院进行管理分权和业务类型管理的专业化,即“管理分工”。如同“劳动分工”可以提高劳动效率的道理一样,管理分工可以提高管理能力,使得设计院业务管理能力(包括经营能力和生产管理能力)较高。因此,对于一个既定的设计院而言,专业所组织模式的优点在于其较高的专业生产能力,缺点在于其较低的业务管理能力;综合院组织模式的优缺点与专业所组织模式相反:业务管理能力高而专业生产能力低。

  “产能”与“管能”之惑

  “产能”上限与“管能”上限成反比例变化,是造成现阶段设计院组织模式困惑的根本原因。对设计院而言,实际生产能力受制于两个因素:各专业生产能力和生产管理能力(下面分别简称“产能”和“管能”)。如同“木桶原理”——木桶能装的水取决于木桶最低一块木板,设计院的实际生产能力取决于“产能”和“管能”中某个“短板”的水平。在专业所模式下,专业生产资源按专业集中配置在各个专业所,易于发挥专业生产资源的规模经济,各专业的生产能力达到最大化;但采用专业所模式,生产管理权力主要集中在院级职能部门,由院级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对所有项目进行生产计划、组织落实、专业协调和监督检查。这种管理方式所蕴涵的生产管理能力在业务单一、规模较小的情况下是能够满足业务发展要求的,但随着业务的多元化以及生产规模的扩张,这种生产管理能力“较低的上限”就显露无遗,即使专业生产能力再高,但实际能够完成的生产量却受到“管能”这块“短板”的制约。

  在综合院模式下,院级管理权力部分下放给各个二级综合分院,由分院负责某类业务的生产计划与监督管理。这种纵向的管理分权提高了整个院的生产管理能力,“管能”上限得到了提升。但是,采用综合院模式,生产资源按照业务类型配置到各个二级综合院,专业生产规模被破坏,相比专业所模式专业生产能力下降了。此时,“产能”却成了限制实际生产完成量的“短板”。这两种模式中,“管能上限”和“产能上限”好似“跷跷板”,两者呈现相互矛盾的反比例变化。

  超矩阵结构让“鱼”与“熊掌”兼得

  正是这种“产能上限”和“管能上限”相互矛盾的变化,导致无论是采用专业所模式还是采用综合院模式,始终都存在制约实际生产完成能力的“短板”。面对这种困惑,一些设计院也作过其它尝试,但收效甚微。如实践中有些设计院将专业所模式与综合院模式相结合,构造出混合模式--即有些业务类型按专业所模式运行,有些业务类型按综合院模式运行。该模式对那些业务发展明显不均衡、有好有坏的设计院还有一定改进作用,但对于业务普遍发展较好的设计院来说,该模式不仅没能很好的解决问题,反而增加了院级生产管理的复杂性。

  所以,必须跳出传统组织模式选择的困境,创新出新的组织模式,使其兼有专业所和综合院两种组织模式的优点。首先,要改变传统的业务运行方式,以规范的项目管理业务运行方式,代替原有的集中计划管理的业务运行方式--这是由设计院本身“项目式”业务特点决定的。需要指出的是,有很多科研院所自认为自己采用的是项目管理业务运行方式,但实际上,其中的大多数并非是真正的项目管理业务运行方式,确切的说,不过是“以项目为对象的集中计划管理”的业务运行方式而已——这一点具有很强的蒙蔽性,不加区别,很容易错过组织改进的机会。其次,建立超矩阵组织结构。项目管理的业务运行方式,需要矩阵制组织结构的配合,这是一般性常识,对业务类型少、规模不大的小设计院基本适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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