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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作者:陈学军 来源:中国论文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11-20 12: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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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评委组成不规范,评标严重违反规定

  第一、评委组成严重违反规定 。如某区的一堤防工程招投标,评委不是从专家库中抽取的,而是指定部分专家或无技术职称的党政领导人和监督人员参加评委,区委书记既是招标负责人,又是评标委员,其余区委副书记、区长、副区长全部是评委,人数超过评委的一半。

  在评标分组中,也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分成三个专业组评标。而是把商务组的评委安排到技术组,而资信组、商务组不安排专家评委参加评标,该区的区委书记说:“商务、资信是硬杠子,又简单,不需要安排专家”。而当有关人员把商务、资信分打出来后,该书记又要求专家评委签字认可。

  第二、《评标办法》不 科学 。在浓洄堤防工程评标中。按照区上制定的《评标办法》打出来的分值,在 13 家投标单位中就有 12 家基本分为 0 ,只有一家独得 12 分。显然,这是很不科学的。

  第三、评委违规评标 。有的评委评标不坚持原则,评标带有倾向性,对有意向性的投标人评分偏高。有的评委为了满足业主的要求,评标分统计出来后,如果意向性的投标人分数不够,重新调整分值,直到中标为止。

  (五)制度不键全,监督不到位

  第一、制度不完善。《 招投标法》虽然出台几年了,但是,相关的配套措施是在探索中逐步建立的,比较粗,欠完善,不好操作。所以,有的地方和单位在运作过程中就按照自己的需求来制定,很不规范。有的制度即使建立了,也是有章不循、违章不究。

  第二、监督乏力。 一些单位的领导干部不愿接受别人的监督,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视为束缚。在招投标中,根本不通知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有的纪检监察人员参加了,也只是参加开标会,对招投标工作没有进行全过程监督。有的纪检监察人员对招投标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听之任之,不提出,不制止,不纠正。有的即使纠正了,也是纠而不力,制约无效。

  第三、惩处不严 。由于法规监督机制相对滞后,许多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特别是对行政领导干预招投标的究竟怎么追究不具体。有的地方存在执纪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由于监督 乏力 ,惩处不严,致使在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屡禁不止。这些问题严重地违反了《招投标法》,阻碍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 影响 。

  二、强化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工作的对策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确保国家利益、 社会 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 经济 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针对水利行业出现的 问题 ,特提出以下对策:

  (一)改革招投标管理体制,实行“一条龙”服务。

  第一、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按照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是由多个部门负责的。这种多部门的管理格局,虽然有利于发挥有关部门在专业管理方面的长处,但也造成了多头管理难以避免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使基层单位难以适从,也容易造成部门垄断的现象。因此,需要对招投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精干高效的省、市、县三级“管理中心”,把所有水利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都纳入这个中心来管理。在服务形式上:要有服务场所、固定地点、设施条件。在服务 内容 上:对工程的项目报建、招投标、合同审查、质量监督委托、开工报告实行全方位服务。在服务性质上:既是信息咨询,又是集中办公和监督管理。为承包双方提供“一条龙”服务,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

  第二、实行政企分开、机构分设、职能分离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都要实行政企分开,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法人实体。使各级行政领导无权垄断,无法干预,彻底改变 目前 这种多部门管理格局和行政垄断、行政干预的现象。

  第三、完善健全招投标的相关 法律 法规。建议修定《招投标法》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尽快制定《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管理办法》,为实施招投标行为进入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提供法律依据,真正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从隐蔽走向公开,从无序进入有序,从无形变为有形。

  (二)推广无标底招标,实行低价中标

  第一、借鉴先进经验 。采取走出去,引近来的办法,借鉴国外、沿海部分城市的经验以及个别地方的经验,在工程项目总承包中推行无标底招标,实行低价中标。业主在招标前做好市场调查,掌握各种工程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作好低价成本核算,防止报价低于成本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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