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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设计及幕墙设计师的发展方向探讨
作者:佚名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5-9 16:35:17
日施行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是作为申报幕墙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有效合法标准。

  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建办市函[2006]37号“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附件中,重新提出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应视为国家即将执行的幕墙设计资质的新标准。

  2、幕墙设计的从业人员管理

  2.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人员的执业注册资格管理趋势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人员的管理,主要有如下文件:国务院第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对设计从业人员规定有:双层幕墙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国家人事部、建设部于2001年1月4日公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人发[2001]5号)规定:结合我国国情并参照国外注册执业制度的通行作法,我国勘察设计行业执业注册资格分为三大类,即: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景观设计师。根据分行业分类建立和推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原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

  按总体规划,到2010年全国实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注册制度。

  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137号发布施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由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种类及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上述文件表明,在2010年全国施行勘察设计注册制度以后,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人员要进行注册执业资格管理。

  2.2 幕墙专项设计的从业人员管理现状在目前的幕墙设计资质的标准中,对幕墙设计从业技术人员的要求与解释如下。

  建办市[2006]68号文,《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中对技术人员的解释为:专业技术人员:指与企业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的工程技术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和非注册执业人员。

  对注册执业人员只考核其注册执业证书,不考核其职称证明。资质审查时,考核其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提供原注册企业和变更后企业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的证明。

  建筑幕墙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包括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总和。

  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办公厅 建办市函[2006]37号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对技术人员的要求:对技术条件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1、已经实施注册且需配备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行考核;2、尚未实施注册、尚未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和已经实施注册但不需配备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业绩和专业设置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以上非注册人员学历教育所学专业应与专业设置规定专业相一致,或所从事工作的专业性质与规定专业相同。

  从这两个文件对技术人员的解释与表1所列对技术人员的要求不难看出,国家幕墙设计从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也在向着注册执业资格的管理方向迈进。

  3、幕墙设计的发展方向解读

  3.1 解读一:幕墙设计的发展方向是设计施工一体化首先,从国家的相关文件来看,幕墙设计资质有独立存在与设计施工一体化两种状况。就实际状况来看,几乎百分之百都是设计资质与施工资质都是一家施工企业拥有。按目前的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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