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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工程项目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3/13 11:54:11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就应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就施工现场安全来说,《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这条明确界定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是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而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出现了安全事故,就有不少人认为监理工程师应该对施工安全管理负责。当然,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定责任在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就应该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进行程序性的检查和管理,但仅仅是程序上的。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二者在安全责任方面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即使没有监理工程师的介入,施工企业也应保证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不能替代承包商来担保庞大的施工现场不出现安全问题。笔者认为,如果监理工程师在程序上未做到“该审的审,该查的查,该停的停,该报的报”,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就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反之,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监理工程师防范监理责任风险的对策

  笔者从事工程监理十余年来,切身感到监理职业责任的重大,但只要正确认识并给予高度重视,及时掌握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做好以下几点就可防范监理责任的风险。

  (1)监理工程师要及时掌握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监理工作的依据就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有关的建设合同。

  (2)监理工程师应以监理合同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为依据来开展监理工作,不应该从事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例如,对于工程中某些涉及到需要由设计人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确定的内容,监理工程师就不应单方面指令承包商进行相应的作业,否则就超出了自己的职责范围。

  (3)监理工程师应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职责,避免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例如,在工作中,明知其行为的后果,对于该审批的不审批或盲目审批,该检查的项目不作检查或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查,该巡视的未巡视、该旁站的未进行旁站,使工程留下隐患或造成损失,监理工程师就必须为此行为承担失职的责任。

  (4)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重点加强安全的监督管理,对于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商整改、暂停施工,并要及时和业主沟通。若情况严重时,承包商又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果断地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监理工程师在运用其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谨慎、小心,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果断,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做到廉洁自律,洁身自爱,遵守职业道德。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此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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