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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的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4 10:32:21  文章录入: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ArticleInput

索赔管理

  业主与承包商在工程建设中发生合同争议时,作为建设的监理,应按以下程序解决:一是监理工程师主动协调解决;是对达不成一致时请第三方调解解决;是对调解不成的,则需通过仲裁或诉讼最终解决。因此监理工程师在专用条款中应与双方明确约定共同接受的调解人,以及最终解决合同希腊文应采取的方式,根据索赔的依据,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公正地判明责任方。施工合同索赔的成立条件是:

  1、与施工合同对照,已造成承包商超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2、不属于承包商应承担责任;

  3、承包商按施工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的通知和索赔报告。

  监理工程师在审核索赔条款时,应认真审核以下项目:

  1、对某一事件的影响可能涉及到承包商成本的增加是否合理;

  2、承包商的取费标准是否正确、合理;

  3、分清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之间是否有出入,防止出现经济黑洞。

  总之,从以上六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建设监理工程师对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面是很广的。实践证明,建设工程监理对发展和完善建设市场的规范管理,推进建设领域的改革,提高建设工程的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避免和克服建设领域的经济违法犯罪等现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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