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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投标中的策略
作者:白均生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3 13:27:21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摘要】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已有四年多时间。招投标市场由于有了完整的法律规定,规范科学的招投标项目越来越多,真正有实力有信誉的承包商中标的机会越来越大。招投标市场的这种理性运作,一方面给合格的承包商带来了市场的“福音”,另一方面也给合格的承包商如何更加规范科学地投标提出新的问 题。以往承包商在不规范的招投标市场的思维方式和投标策略手段,都需要重新定位。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已有四年多时间。招投标市场由于有了完整的法律规定,规范科学的招投标项目越来越多,真正有实力有信誉的承包商中标的机会越来越大。招投标市场的这种理性运作,一方面给合格的承包商带来了市场的“福音”,另一方面也给合格的承包商如何更加规范科学地投标提出新的问 题。以往承包商在不规范的招投标市场的思维方式和投标策略手段,都需要重新定位。 

  坚决摒弃违规投标

  承包商的违规投标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通过串通投标来操纵市场。一是投标人之间串通,通过联合保标法的投标策略,使联合几家承包商在各次投标中轮流中标。二是投标人与业主之间的串通,双方通过内幕交易,达成私下协议,内定中标单位,有招标之名,无招标之实。三是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行贿,承包商以重金换取工程的中标权。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不真实反映自身的经济实力,而是提供虚假情况,如虚假的资信证明、虚假的项目经理、虚假的资质证书、虚假的机械设备数量、虚假的已建工程评价材料等,只要是投标文件提出的要求,不管自己是否具备条件,都敢承诺,不择手段,争取中标。这些严重违规投标的行为,是合格的承包商所不齿的,过去行的通,现在和今后就难行通了。因为招投标法对这种不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界定十分清楚,招投标法第53条和 54条,对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仅规定中标无效,而且还要给予经济处罚以及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切忌广种薄收

  投标之所以不能广种薄收,原因有三:一是承包商的投标费用有限,不允许广种薄收。一般将投标费用占合同金额的2%~5%。有家施工单位九年投标296个,签约合同金额4.9亿元,投标费用0.12亿元,投标成本率为2.5%,而中标率只有4%。所以,承包商在投标时要考虑对市场开发费用的承受能力。二是企业的竞争实力有限,不允许广种薄收。任何承包商都有自身的优势和劣势,没有哪一个承包商能够胜任所有的工程施工。承包商投标的原则应该是投自身有竞争优势的项目,不投或少投竞争处于明显劣势的项目。三是承包商培育市场精力有限。干一项工程,拓一片市场是成功的投标策略,而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老是“放空枪”是投标之大忌。总之,承包商在投标中也应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关键是承包商应做好市场分析和市场定位,根据专业特点培植优势,滚动发展,使赢得的信誉带来更多的附加市场价值。

  有的承包商提出四种标不投:一是自己干不了的项目不投,二是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投,三是明显亏本的项目不投,四是没有开展公共关系的项目不投,这样的市场选择是非常必要的。 

  不宜用拼命法投标

  拼命投标法就是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以亏损或者严重亏损来换取中标,或者以最低价中标为手段,中标后通过其它途径来弥补亏损,转嫁风险。这种拼命法表现在承包商以低于业主的标底价幅度过大,如低于10%以上,争取中标;或者在投标中补充过多的让利优惠条件;或者过分利用边界条件,故意在编标中漏项,造成大幅度降低报价。过去采用拼命法竞标,的确中标率颇高,但是现在看来不能照老黄历办事了。因为招投标法是禁止或限制用拼命法投标的。 招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因此,规范合理的投标价应该是成本加利润的报价,或者至少是保本价。此外,过多的低价投标,企业负债过重,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更重要的一点是,随着业主产权制度明晰和市场行为规范后,也会制约拼命法投标。低价中标会给业主带来不确定的工程风险,如质量低劣、工期滞后等,这些损失远远大于低价出包带来的收益,明智的业主是会考虑这一点的。

  因此,在投标报价上,承包商应注意在总体上采用低而适中的投标策略,注意避免打价格战。一般来讲,应在成本价基础上的最低价进行价格定位就有一定的价格竞争力。应根据竞争的趋势进行竞争性报价,处于明显竞争优势地位的要敢于报高价,不利于竞争地位的,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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