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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思考
作者:孙玉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2/26 13:51:35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1、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就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在统一目标、各负其责的原则下,为确保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和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所进行的对工程造价全过程、全方位的和符合政策及客观规律的全部业务行为和组织活动。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主要问题如下:

  1.1 政府政策性影响较多是造成“三超”的重要客观环境

  市场经济的特点是一般由价格机制来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不是政府直接决定价格、管理经济,政府职能更多的是通过宏观经济政策,引导投资、生产等经济行为。然而在经济体制的变革时期,为更快地建立起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政府政策性调整对工程投资控制影响大,特别是1992年以后随着投资体制、财税体制、金融体制、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进行,税率、利率、汇率、价格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价格(包括投资品价格)变动超出了市场决定价格情况下正常变动幅度和范围,也超出了工程造价增长预留费中估计的增长幅度。

  1.2 主动控制工程造价意识不强

  主要表现是对建筑工程项目事前主动控制小,事后被动控制多;重竣工结算,轻施工图预算;重大中型项目设计概算,轻一般小项目设计概算,有的建设项目既不编制。也不上报审批。对施工图预算缺乏审定方案和报批程序,削弱了工程造价承上启下的作用,并直接带来施工图预算与竣工结算之间相互脱节,不仅加大工作量形成重复劳动,而且给工程造价超投资限额提供了条件。

  1.3 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基础工作较薄弱

  主要表现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有指标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对编制初步设计总概算时所需的概算定额和指标,各有关部门有所规定,但其来源不畅通;对民用建筑的概算指标缺少地方有关的具体规定;设备材料价格信息系统不够健全,还不能定期发表材料价格指数,以指导工程造价的预测和调整。

  1.4 片面强调计价依据的市场化,忽视计价依据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

  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历来重视实施阶段的造价确定,不重视造价的有效控制。在这种管理方式的影响下,一方面,建设项目前期所需计价依据的缺乏,成为导致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三超”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由于将工程造价管理仅限于实施阶段,造成了认识上的错觉,似乎一谈起计价依据的改革就笼统地归结到所谓的企业自主定价和市场形成价格,而不从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思路出发考虑计价依据的改革。因为只注重实施阶段计价依据的改革,片面强调计价依据的市场化,从而忽视了计价依据在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作用。

  2、深化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主要对策

  2.1 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是建筑工程客观存在的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所决定的。它不仅是优质、高速完成建设任务,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方法,也是合理确定造价的科学依据。大型建筑工程项目,由于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人财物消耗大,并考虑到投入使用后的经济效益等因素,一旦决策失误,将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为了合理确定造价,必须在建设全过程进行多次性计价,即按基本建设程序合理确定不同阶段的造价,以充分体现造价的合理性。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建设项目的程序化是合理确定造价的基本前提。

  2.2 按不同投资主体分别进行工程造价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各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效益负有全权责任,并承担风险和享受收益。因此。造价管理也要适应这一市场经济的要求,本着“谁投资谁负责,谁决策谁承担风险享受收益”的原则,通过企业法人责任制,强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根据投资主体的性质,分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以发挥各投资方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克服随意性和盲目性,让有限的资源配置达到最佳的经济效益。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应逐步推向市场,由项目法人对工程造价实行全过程负责,承担投资风险。造价管理应侧重于价格管理,通过宏观调控、市场管理来求得价格的总体合理。具体做法是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力度,加强对标底价、合同价的监督审查工作,确定工程最低成本价,保证工程价格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规范基本建设市场秩序,防止市场上的低价抢标或哄抬标价等不正常竞争行为,规范市场工程价格的管理。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由于主要投资主体是政府,在工程造价管理上我们有责无旁贷的责任。因此造价管理要侧重于投资管理,具体做法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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