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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意见]城乡规划:无证建设工程将被强拆并罚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搜房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24 10:38:50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涉足房地产业,连普通市民在日常生活中,也会遇到建设私房、住房改商铺等事宜。如何做好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如何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罚等,这些都需要用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定和约束。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广西人大网站公布了《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利害关系人可对规划提意见

  《草案》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查规划许可申请时,对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且在已经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图中未明确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所涉区域进行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少于20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未批先建”可依法强拆并罚款

  为了规范建设,《草案》明确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应当取得:“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对核发的主体、申请程序、提交的材料以及修改规划许可条件的办理、“一书两证”的有效期限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予以拆除,并处以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了这一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可以对“未批先建”的违法建筑进行强拆,并处罚款。

  “无主”违法工程公告无人处理可强拆

  有的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为了逃避有关部门的检查,玩起了“躲猫猫”。对于这样的“无主”违法建设工程,《草案》则规定,对无法确定该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可以通过在公共媒体或者该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的形式,督促单位或者其所有权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群众参与提意见方式】

  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广西人大网(http://www.gxrd.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一处(地址:广西南宁市东葛路10号,邮政编码:530022)。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0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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