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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项目管理中在运作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建筑工程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0/5 17:47:06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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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证据。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不单单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通专用条款、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属于合同,而且在施工中的变更设计、变更洽商、量价签认、往来函件等等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这些材料都有可能成为诉讼证据。作为原告,起诉时需在法院给的举证期限内,将所有的诉讼证据提交。一旦过了举证期限,在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情况下,证据将失去证明意义。对于被告而言,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后,就要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积极准备证据材料,在诉讼期限届满之前提交齐全。举证期限要依据法院的举证通知书而定,有的15天,有的30天,经法院同意可以商定,亦可延长。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举证期届满前10日提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或证据保全应在举证期届满前7日提出;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届满前提出。

  项目部转、分包行为的法律界定和风险处置

  就目前工程市场的现状而言,大型施工企业的项目部少数存在转包问题,大都存在分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24、29条的规定,我国法律法规是禁止工程转包,而允许工程的合法分包的。

  项目部应杜绝转包行为。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部,派遣少量技术、财务人员在现场监督,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工程由包工队干,从司法实践中看,一般定性为转包。依据《建筑法》,转包可能导致本单位所属企业法人降低或吊销资质,以及经济赔偿等严重后果。因此,项目部应杜绝转包行为。

  项目部应依法分包。根据《合同法》、《建筑法》以及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施工企业的合法分包要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分包经业主同意;分包不能分包工程主体结构,不能整体肢解分包;分包应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以上的企业,不能分包给个人;分包来的工程不得再分包。

  实际上,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劳务资质以上的企业,不仅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是施工企业自身防范风险的要求。首先,有资质的企业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和财力,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方面比个体包工队要强;其次,如果出现安全质量问题被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处罚,受处罚的行政责任主体应当是分包单位,而非发包施工企业;第三、根据现行劳动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分包企业雇用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伤保险和工伤事故均有分包企业负责,可以大大减轻国有大型施工企业的负担和风险。

  转包和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处置。工程合同因转包或违法分包无效后在民事上应如何处置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第2条有明确规定,合同无效但经过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按照规定,一个工程大体上有两次法定验收:一次是完成结构,也就是框架,通过验收证明框架是安全的,才能够续建,这是中间验收;第二次验收是工程全部完成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的验收,叫竣工验收,也就是一般讲的行业验收。最高院司法解释中的这种验收合格指的就是第二次验收合格,即竣工验收合格。

  对于转包或违法分包导致工程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双方如何结算问题也有这样一种说法,就是按照工程当时当地造价部门的定额进行结算。这是与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相违背的,也与建筑市场的客观环境不符。目前建筑市场是发包方市场而非承包方市场,承包方拿到的工程预算是经过降造的,其单价和其它取费比定额低很多,定额中有些取费项目甚至在预算中就没有。如果按当地定额为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施工人结算工程款,将会导致结算工程款的数额远远高于发包人能够得到的工程款,这将导致是实质的不公平,与《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活动要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规定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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