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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分包的特殊原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0/4 16:05:53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出:“在与规范和设计的细节有关的技术问题上,如果主包商同意分包商与工程师直接联系,这一矛盾就会缓解,但应把联系情况详细告知主包商,并且在适当时候安排主包商参加。”

  但FIDIC合同1987年第4版中的合同条款并没有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分包商可以与工程师和业主直接联系。因此,在FIDIC合同项下,分包商并没有合同上的权利与工程师或业主直接联系。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在征得主包商同意后,分包商可以就某些事项与业主直接联系。

  7、分包商承担的缺陷责任期超过主包商应向业主负责的期限

  如分包商承担的缺陷责任期超过主包商应向业主负责的期限,主包商必须将该权利转让给业主,并保证分包商同意这种转让FIDIC合同1987年第4版第4.2条规定:“当分包商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方面,为主包商承担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结束后的任何延长期间须继续承担的任何连续义务时,主包商应根据业主的要求和由业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后的任何时间,将上述未终止的此类义务的权益转让给业主。”FIDIC合同1999年第1版第4.5条也进行了类似的规定。

  这项原则是基于主包商对业主的责任期和分包工程的责任期不同而规定的,如果两者不一致,主包商应将该权利转让给业主,并应保证分包商同意这种转让。

  8、如果分包商负有设计义务,而其设计出现错误,分包商应对此负责在某些情况下主包商没有设计责任,而是由指定分包商负责设计。

  在Norta Wallpapers(reland)诉John Sisk and Sons(Dublin)Ltd(1977)案中,指定分包商被业主指定负责提供和安装生产墙纸工厂厂房的上部结构,但设计出现了错误。法院判决在主合同缺少明示规定的情况下,主包商不应承担设计责任,而且默示推定主包商应为设计错误承担责任也是不合理的。分包商是业主指定的,合同没有要求主包商审查设计,因为业主已为此雇用工程师做这项工作。

  9、分包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和仲裁地点

  可与主合同不同无论主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如何规定,如FIDIC合同1987年版规定的仲裁,还是主合同规定的其它解决仲裁的方式,分包合同可以不受这些条款的限制,主包商和分包商可以就解决争议的方式有选择权,只要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分包合同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法院,依主包商和分包商的意思表示一致决定。

  在仲裁地点、法院地选择问题上,分包合同也可不受主合同的限制,主包商和分包商可以另行选定仲裁地点或法院地,只要双方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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