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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投资管理与项目代建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房地产E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21 11:37:45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为较大改善和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从决策、建设、资金计划安排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笔者认为可以从多个方面着手,本文仅以“代建制”为切入点重点论述,具体在项目实施阶段可采取如下措施:

  1、代建项目的确定,即必须采用代建的适用范围。凡建安工程投资在规定额度以上且市财政性资金投入在规定额度以上、建设单位没有自行管理建设能力的建设项目,可要求必须当实行代建制。

  2、代建的形式。可采取两种代建形式:全过程代建,即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建设管理至竣工验收实行全程管理;阶段代建,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建设管理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管理。

  3、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的产生引入了竞争机制,除个别特殊项目由政府指定外,均需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同时建立健全了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

  4、奖励与处罚。应采取适当激励机制来提高代建单位工作积极性,如工程包干有节余,代建单位可分成,其中市政府投资节余部分可有适当比例由代建单位留成。如决算投资超过包干基数,超过部分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各承担相应比例费用。但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予以罚款。

  四、结束语

  “代建制”使项目管理技术、管理手段、管理思想更专业、更先进;政府不用组织相应的管理机构,能够有效地防止公务员队伍膨胀;通过市场的方式转移项目建设费用超支的风险。政府不介入具体的经济活动,既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又可有效地杜绝公务人员产生腐败。因此,实行项目法人制、推广项目“代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尹贻林,阎孝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理论与实务》天津大学出版社,2006

  2、石明 《项目管理实务》东北大学出版社,2004

  3 、(美)杰克。吉多,詹姆斯P.克莱门斯《成功的项目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

  4、 尹贻林,阎孝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改革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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