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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房屋建筑工程中住宅工程的验收备案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房地产E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11 17:51:54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工程建设中的验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关系到进一步施工、结算、付款、交付使用、备案等等方面,验收是否合格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也强制性要求工程必须经过验收与备案。工程实务中,验收与备案制度也颇受重视,但对于法律上关于验收及备案的理解,在实务中也分歧颇大,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验收与备案也争议颇大,由于建设工程涉及的种类很多,本文结合本人2006年处理过的一例交房纠纷来讨论房屋建筑工程中住宅工程的验收备案制度,对于其他专业建设工程,可以参考适用。

  问题的提起:何为“竣工验收合格”?

  2006年成都某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交房时,300多业主与开发商产生了纠纷,业主拒绝接房,找来新闻媒体曝光,并准备联合起来对开发商提起集团诉讼,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产生这个纠纷是由于两方面原因引起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300多业主在被开发商通知接房、查看开发商交房文件的过程中,发现开发商所交的商品房只有《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没有取得房管局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从而认定该小区没有经过验收合格就交付使用,违反了国家法律。纠纷产生后,经过政府出面组织业主联系会和政府协调会,最终协调解决了纠纷。本人在参与该交房纠纷处理的43天内,代表开发商与业主进行了多次协调、参与政府部门的会议,从法律的角度对该起纠纷进行协调和阐释。最后,业主放弃起诉,在一个月内开发商退还每户业主“两管三线”费1000元,300多户业主陆续接房,纠纷得以解决。

  通过该起纠纷,我们要提起一个问题,就是何为“竣工验收合格”?因为我国法律对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作了强制性规定。《建筑法》第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可见。是否验收以及验收是否合格这个问题关系到该小区能否交付使用,从而关系到开发商是否违约,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等问题。而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得梳理并了解我国法律对验收及备案制度的规定。

  一、 工程验收的种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建筑行业的惯例,住宅工程验收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 中间验收(主要是隐蔽工程和基础工程)

  《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17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3.03条第5项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第3项规定了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对于基础验收要核查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中间验收是竣工验收的前提,中间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当然也就谈不上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是否合格。

  2、 分户验收

  从2007年10月1日起,成都市正式施行了对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制度。《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治理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第6条规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性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第3条规定:“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质量治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住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由上可见,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主要是对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方面的检查,它是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包含于竣工验收但不能替代竣工验收,因此,即使分户验收合格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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