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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之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土木工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10 11:02:36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建筑施工之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1-1 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这项制度已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范畴。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监理的活动是针对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展开的,是微观性质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控、督导和评价,使建设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制止建设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使建设进度、造价、工程质量按计划实现,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经济性。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1-2 建设工程监理制的提出

  进入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经济体制开始进行重大改革。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外投资、中外合资和外资贷款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加,工程建设领域中进行了一些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为主要内容的重大改革实践;同时又在工程建设领域参照国际惯例,试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迈开了关键一步;而这些试行建设监理项目实践的结果是工期、工程质量和投资控制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988年7月,建设部发出《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提出: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以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确保国家建设计划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逐步建立起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秩序。

  几十年来,我国的工程建设活动,基本上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进行。不仅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申请材料设备,还直接承担了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职能。这种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项目的方式,使得一批批的筹建人员刚刚熟悉项目管理业务,就随着工程竣工而转入生产或使用单位;而另一批工程的筹建人员,又要从头学起。为此周而复始在低水平上重复,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水平的提高。它在以国家为投资主体并采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情况下,已经暴露出许多缺陷,投资规模难以控制,工期、工程质量难以保证,浪费现象比较普遍;在投资主体多元化并全面开放建设市场的新形势下,就更为不适应了。在新形势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基本建设投资体制、设计与施工管理体制的改革,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能够有效控制投资,严格实施国家建设计划和建设工程合同的新格局,抑制和避免建设工作的随意性。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就是为适应这种新格局而提出来的。

  另外,为了加强对国外投资和贷款项目的管理,为了开拓国际建设市场,进入国际经济大循环,也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以便使我国的建设体制与国际建设市场相衔接。

  1-3 建设工程监理试点、发展和推行

  按照法规先导、慎重起步,先行试点、摸索经验、作出示范,再向面上推行的建设工程监理实施方案,建设部在1988年11月提出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确定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二部的水电和公路系统作为全国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试点单位。该文件同时对试点的指导思想和目的、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工程监理单位的建立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取得和监理内容、试点工程的确定、监理取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等均提出了具体意见,使建设工程监理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随着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试点和发展,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地区和部门也逐步增加,不仅限于原试点的省市和部门。为了使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能更好地健康地发展,建设部在1989年7月又颁发了《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其内容更为具体、实施方便;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政府监理机构及职责、社会监理单位及监理内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外资与中外合资和外国贷款建设项目的监理等。

  通过几年的实践,一些地区和部门先后实行了建设工程监理试点,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队伍在试点实践中逐步成长起来,其中有些人已经达到较高水平,成功地监理了一批大型复杂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市政和民用工程,达到了控制投资、进度和工程质量,提高建设效益的目的。为了促进我国建设监理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入,及早地改变“三资”工程主要由外国人监理和我国监理人员不能监理国外工程的局面,建设部和人事部于1990年9月开始了确认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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