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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土木工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10 10:59:27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理行为,提高监理工作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施工现场监理行为,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施工进度、造价控制、合同履行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施工现场监理行为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章 项目监理机构

  第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理职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同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总监理工程师确需变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变更后的项目总监等级和业绩不得低于前任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确需变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变更后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应配备4至7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应配备6-8人;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应配备7-10人;5亿元以上的应配备8-12人。

  第十条 一级项目总监可担任一个一等工程或两个二等工程或三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二级项目总监可担任一个二等工程或两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三级项目总监可担任两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

  第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上岗;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山东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监理员必须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可在项目监理机构中书面授权1名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必须具备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部分职责和权力。

  第十三条 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办理情况;

  2、审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3、参与施工图纸会审,审查工程设计变更的合法性;

  4、 审核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5、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6、检查验收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

  7、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8、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参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9、每月按时向质监站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10、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混凝土数显回弹仪、砂浆回弹仪、激光测距仪等常规仪器、设备和工具。

  第十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构成框图(附个人照片)、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监理员职责、监理人员工作守则、监理工作程序框图、质量控制程序图、造价控制程序图、进度控制程序图应上墙。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审核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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