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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建设工程的赶工及索赔问题
作者:刘亚斌  文章来源:中国论文联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15 19:02:56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出新的问题。从根本上说,问题的最终解决还要求双方相互理解和作出让步和妥协。

  一般来说,“仲裁”是双方极力避免的。因为仲裁的漫长过程和巨额费用对双方都是很大的负担。但意愿毕竟是意愿,商务谈判并不总是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商务谈判中,双方高层都十分重视,并为此做了精心准备。谈判既有技术,也包括合同、 法律 和商务等各方面的内容;在友好协商的氛围中,交织着许多针锋相对、剑拔弩张和斗智斗勇的激烈交锋。

  若双方经过激烈的商务谈判后,最终能够达成一致的协议,则承包方争得了一定的赶工补偿,业主方也对商谈进行了一定的让步,则该协议将是协商的最终结果。若无法达成最终的协议,则双方将进入下一步的仲裁或诉讼(二者只能任选其一)阶段。

  二、仲裁

  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仲裁的特点如下:

  (一)自愿性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是否将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交予哪个仲裁机构仲裁,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专业性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三)灵活性

  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因此与诉讼相比,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四)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这是世界性的通行做法。

  (五)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 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第二,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第三,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七)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极大的独立。

  三、诉讼

  诉讼,特指法院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这里就不详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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