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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几点理解
作者:赵轶屏 …  文章来源:233网校论文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0/4 20:52:53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3.03条第四款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而在实际施工当中,很多施工单位在检验批、分项工程上很少进行自检,由资料员“闭门造车”,先将检验批、分项工程等资料填好,待一定时机交与监理工程师,这种情况表明,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的管理能力已经消弱。

  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进场后,对照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的要求,认真核查项目的实际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在实际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中,如施工单位不能有效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监理人员应拒绝验收,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要求自检),如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仍不能及时有效的建立自检机能,应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直至建议更换施工单位。

  以上是笔者从事监理工作以来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几点理解,有不对之处敬请同行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住宅设计规范》.

  [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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