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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规破除工程结算难
作者:黄永辉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23 15:45:13  文章录入: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ArticleInput

核。发包人不签收的,采用以上介绍的公证送达等方式送达对方。 

  建议三: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送达后,合同约定有审核时间的,在审核期限届满时如果对方未予答复,即可向发包人发催款函要求其付款;合同未约定审核时间的,按照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与《办法》规定对应的审核时间向发包人发催款函。以上函件也必须经发包人签收或通过公证送达等方式予以通知对方。     

  建议四:付款期届满发包人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可按照合同的约定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申请对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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