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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DAB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适用问题
作者:张修林  文章来源:承包商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26 15:08:07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说,通常采用由仲裁庭来决定案件的法律适用,一般适用仲裁地 所在国、仲裁员本国、裁决执行地国或者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国的法律。而DAB方式与仲裁相比有较大差异。首先,DAB裁决没有固定的裁决地,通常在工程的 现场,也可能在其它地方,由于地点变动较大,不能适用裁决所在国法律。其次,DAB成员一般来自与工程当事人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国籍,这就很难按照 DAB成员本国法确定。第三,由于国际工程涉及争议繁多、争议当事人可能处于多个国家,裁决执行地会非常分散,按照裁决执行地进行选择将难以统一。最后, 就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定问题。所谓“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法院即根据与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确定哪一个国家与合同有最为密切 的关系,就适用该国的法律。”但工程合同的联系因素很多,如何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国际上产生了一种根据合同的“特征性履行”来确定法律适 用的方法。所谓合同的“特征性履行”,是指“能够使此种合同区别于其他各种合同,即能够反映出合同本质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哪一方的给付是“特 征性给付”就依照哪一方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我国吸收了“特征性履行”方法,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了13种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其中规定工程承 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以及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规定涉外合同适用当事人协议所选择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 适用的法律时,对于工程承包合同,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也是工程所在地的法律。为此,DAB方式可参照诉讼或仲裁法 律适用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工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总之,DAB方式的法律适用问题非常复杂,也非常重要,该法律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国际工程承包行业选择DAB专家裁决方式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种争议和纠纷,节约诉讼成本,寻求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建立国际工程市场有序竞争的共赢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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