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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索赔处理的几点认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58期刊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0/17 7:08:13  文章录入:web33742  责任编辑:web33742

  (3)材料费

  材料费的计算应根据实际报费、闲置等损失的情况及双方或第三方(监理)的现场的确认记录,如报费的一次性材料、周转性材料分别计算。

  (4)保函手续费

  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相应折减,则计入合同价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扣减。

  (5)迟延付款利息

  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进行付款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

  (6)管理费

  管理费的索赔在实际工程索赔项目中经常出现。管理人员及相应的管理费投入一般相对固定,增加工作内容、减少工作内容管理费的投入不会改变太大。此项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由于二者的计算方法不同,所以在审核过程中应区别对待。

  (7)利润

  在不同的索赔事件中可以索赔的利润费用是不同的。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FIDIC合同条款中都有明确规定。

  总之,对于索赔费用的处理,一般补偿的是承包人的实际损失(通用条款1.21条)。实际损失意味着承包人在索赔事件过程中须提供“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通用条款36.1条),损失主要是指直接的损失或增加的费用。对于承包人而言,索赔过程应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程序进行。索赔应当做到理由正当、证据有效,两者缺一不可。理由正当,只说明损失赔偿的可能性,实际损失发生了没有,损失多少,要有证据。没有证据,会被认为这种损失未发生,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索赔。所以翔实可靠的证据是成功索赔的关键,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证据的留存、及时办理相关的签证、做好会议的记录、进行资料的收集以及一些口头通知后的书面确认。

  由于工程进展过程中不可见因素的存在、合同和索赔问题的复杂性,对于每个确定的工程索赔案例没有一个统一的解决标准。合同的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减少损失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合同文件为依据,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提升整个建筑领域的项目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汪金敏 朱月英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工程索赔100招

  [2]柯洪 中国计划出版社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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