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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施工方索赔的问题
作者:李玉国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4/8 15:29:25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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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特殊原因增加的技术措施费或非施工方原因照成的停工费以及超越正常情况下的投资。也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或补助申请。如:本工地两个汽机安装共用一个行车,而且工期安排的比较近,为缓解行车使用紧张,我们申请了小型专用工具的费用,得到了甲方的认同。又如:土建单位塔机倾覆事件照成八天停工,迎接电监会的检查所增加投资的费用都已向甲方申请了费用补助,现在已进入了正常程序。 
    
  索赔工作面临的一些困难 
    
  1、合同中“不限于此”这四个字阻碍了索赔的进展。业主经常以不限于此为借口进行搪塞,认为所有施工内容都包含在里面,所有施工事项的费用都含在里面,实际施工过程中不仅会有增加,同样也会有减少总的价格是不变得。 
    
  2、 实际合同范围的界定太费时间。特别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施工时,合同范围界定的冲突就会更大,合同中文字描述的范围很笼统,工程量清单中列的也不细,只能在保证工程量的前提下有所取舍,尽量不少于合同量,也不多于合同量。 
    
  3、与设备厂商有关的索赔费用,总包方不积极,业主方也不积极,设备消缺费用,由于施工单位于设备厂商没有合同关系,费用谈判和支付都得通过业主。虽然本身就是业主的责任,但帮助施工单位向设备厂商索赔的主动性不强,这给施工单位增加了很多困难。最好和设备厂商签定消缺协议。 
    
  4、进度和索赔谈判时间错位,施工单位很无奈。对于委托项目和业主提出的变更项目,按正常程序应该先谈好费用然后再组织施工。但实际上为了赶进度,或者说为了搞好服务,大都先行施工,后谈费用,干完活后,主动权就完全掌握在业主手里,很难获得合理的费用。如果坚持先谈费用后施工,势必影响甲乙双方的关系。 
    
  5、 索赔项目价格的确定原则不统一、不公平。按我国现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索赔项目价格可以采用或参考合同中适用于或类似于索赔工程的价格,无法采用或参考时,由承包人提出适量的价格经监理确认后执行,但在实际操作中业主不是对所有索赔采用公平的统一原则,而是对每个项目总是选用对自己最有利的定价原则,并且往往只考虑直接费和税金,而不考虑间接费和利润。 
    
  6、 索赔款项不能及时结算,施工单位垫款时间长。即业主认同了索赔项目,也很难按照进度进行结算,要求竣工时一揽子结算,一揽子结算就会给我们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一些小的索赔项目被抹掉,二是垫款时间长资金压力大。 
    
  7、 谈判地位不平等,业主处于强势,施工方处于劣势。原则上谈判双方地位平等,尤其是以建立在大合同的基础上,但是实际上业主处在强势的地位,对于业主不合理不公平的断论与要求,施工单位只能先力争后屈服,为了保持长期的友好关系一般是不能闹僵的更不能提起仲裁或诉讼的。 
    
  做好索赔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增强对企业的忠诚度,强化责任感,树立索赔意识。在每个员工中强调索赔的重要性,人人有责,制定有针对性的激励措施,确保与索赔有关的工作在内部开展顺畅,避免内部推诿扯皮,认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2、 加大合同培训力度,重视培训效果。认真研究合同,必须做到各责任人各专工心中有数,尽早提出合同中的疑问,确定哪些地方可能存在索赔事项,早做准备,有备而战。 
    
  3、 及时发出书面联系单,提出索赔要求,积极表明态度,获取工程量签证,图纸上没有的要及时办理现场工程量签证单,超过工程量清单数量的也要办理工程量签证单(如果合同中明确以施工图纸加设计变更为决算的依据此项可以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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