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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26 12:58:47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络;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国内外最新技术标准及技术信息库,及时收存各中介服务机构及投标单位的信誉信息、业绩信息,切实为业主提供必不可少的、有助于项目建设的商务信息和技术信息,逐步建立现代化、信息化等高效、完备的网络控制与网络服务系统;制定和完善招标投标工作制度和交易规程,指导进中心各方按照中心运行规程进行活动;为驻场招标投标管理与监督部门、中介机构及其他招投标当事人提供各类相关服务,为招标人发布招标信息,受理报名登记、公示定标结果和提供各类文印、通讯等商务、会务等服务,要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二)建立健全驻会制度。中心实行驻会制度,加强现场监督,实现统一、规范与高效管理。除司法、工商、监察、审计等部门实行驻会常任制驻场办公外,各行业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招标工作量的大小分别采取驻会常任制和非驻会常任制两种形式驻场办公。对各驻场人员实行双重管理,驻场人员行政关系隶属于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与指导。

  四、加强监督,形成运转协调、统一高效的招投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研究和协调处理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确保国家有关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在我市得以顺利实施。

  (一)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要健全政府监督机制,一是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行业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二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聘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行风监督员,监督招投标管理与执法情况;三是纪检监察部门要在招标投标中心设立纪检监察室,监督招投标工作的运行情况,及时受理招投标方面的来信来访,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并对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情况实施廉政监督和效能监督;四是工商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招标投标中心设立反不正当竞争投诉小组和司法公证驻场办公室,实施工商行政管理监督和司法公证监督。

  (二)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各行业、各部门要依法组织好各类招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正常的招投标活动,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对相关工作人员实行一次投诉查实下岗;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按规定应当进场招标而未进场招标或没有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本行业招投标秩序混乱的;

  2、违反规定越权插手招投标,干扰正常的招投标工作的;

  3、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4、由于工作人员监督不力、严重失职等行为对招投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推进行业自律。在加强政府监督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招标主体自律作用,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要利用现有招标行业的自我管理体系,推动和指导建立全市范围的招标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业务熟、联系面广和专家、信息支持系统完备的特点,广泛开展各行业之间的业务和信息交流,及时解决各个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切实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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