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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招投标阶段的风险分析浅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26 12:54:22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实行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1.4 质量保修担保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证保修责任的落实,应建立工程质量的保修担保制度。通常,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及价格调整的金额。在合同约定的缺陷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退还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2.1.5 业主支村担保

  多年来,由于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做为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惊动了中央,业主支付担保由此而生。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中提出“对项目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等风险管理方式”。业主支付担保是保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业主提供的,保证业主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如期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商,如果业主不能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将由保证人负责向承包商履行支付责任的信用担保。业主支付担保是与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的反担保措施,它作为一种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守信履约,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风险管理机制。

  2.2 工程保险

  我国目前虽已开设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但真正投保的工程却不多,参加工程保险虽然能使建设工程发生重大损失后可以从保险公司及时得到赔偿,使建设工程实施能不中断地、稳定的进行,从而最终保证建设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但保险的缺点首先表现为机会成本增加,其次工程保险合同的内容较为复杂,保险费没有统一固定的费率,需根据特定建设工程的类型、建设地点自然条件(包括气候、地质、水文等条件)、保险范围、免赔额大小等加以综合考虑。另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工程保险费用没有列入工程概预算。

  目前,纳入国家法律的保险是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职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据此,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属强制性保证。投保人是施工企业,也可以由施工企业委托项目经理部代办。被保险人应当是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包括房屋拆除现场的有关人员。保险期限应当自批准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拖延工期的,须办理保险顺延长续。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列入直接工程费中的现场管理费,计入工程成本。

  工程担保及工程保险做为规避风险的常规方式,应得到招标双方的重视。工程担保制度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较成熟,而工程保险则需要我们继续探讨与研究。

  3 总结

  总之,建设工程风险影响因素多,分析难度大,风险分析是业主和承包商在招投标阶段工作的核心内容,必需根据工程的实际进行细致的分析,全面判别风险程度,提出规避风险对策,采取科学的手段进行预测与预防,把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全国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写.

  [3]《土木工程建设法规》.吴胜男,罗世荣,宋宗宇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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